云南警察击毙访民3小时后获表彰被质疑合法性

22.05.2014  14:02
摘要: “按照一般的情况,这个在开枪以后,是要由检察机关对这个事件进行一个裁定,认为这个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需要有一个调查的过程,在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公安机关本身来得出合法结论,我觉得应该说是不妥的。

《新闻1+1》2014年5月21日播出的《如何开枪?如何面对开枪?》节目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陈刚谈到镇雄警方当街击毙驾车男子事件时这样说,“按照一般的情况,这个在开枪以后,是要由检察机关对这个事件进行一个裁定,认为这个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需要有一个调查的过程,在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公安机关本身来得出合法结论,我觉得应该说是不妥的。”以下为文字实录:

解说:

这是一起被警方表彰的开枪,这是一起被检方认定合法的开枪。

读:

民警开枪时机恰当。

解说:

禁止开枪不现实,何时开枪引争议,一线警察全面佩枪之后,开枪规则不容模糊。

解说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明确列出了十五种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况。

解说:

暴力抗法,警察被袭,佩枪执法,民众又该怎样配合?

市民1:

站边上去呗。

市民2:

躲着点吧。

市民3:

我不懂这个,不清楚这个。

市民4:

那我就跑呗。

解说:

《新闻1+1》今日关注:如何开枪,如何面对开枪?

董倩 主持人: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今天,我们的节目是关于一起警察开枪而引发的一系列的关注。就在5月15日的时候,云南镇雄警方称,有一名男子当街驾车冲撞赶集的群众,民警是依法开枪制止。那么今天传来的最新的消息,是当地,也就是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结果是,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

这件事情,引发了人们的很大的关注。警察到底什么时候开枪?另外警察开枪之后,对于开枪的这种审核,到底应该怎么进行。我们首先了解一下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读:

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镇雄县公安机在处置方某驾驶农用车撞向围观群众这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

解说:

昨天,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发布新闻通告,回应了5月15日镇雄警方当街击毙驾车男子的事件。昭通公安微博称,14时15分许,方某因诉求的得不到满足,冲上该农用车驾驶室准备启动车辆,民警及时上前制止,方某挥拳击打民警,并从驾驶室拿出一把砍刀向民警砍去。另一名民警见状遂鸣枪示警,该车驶进围观人群后,民警再次鸣枪示警,方某仍然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前行。民警遂果断朝驾驶室开枪,方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方某,是镇雄县罗坎镇茶蔚村的村民。5月15日早8点,方某用农用车载着兄弟和妻子前往镇政府反映切断,认为其家附近的高压线铁塔对家人造成电磁辐射,要求赔偿,引发当日赶集的上百名群众围观。此前,方某曾因用农用车阻拦电网施工,但两次均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5月15日的现场目击者说,方某见其兄弟被警察用手铐铐住,随即跳上农用车,并向警察挥刀。镇雄县宣传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由于当天是赶集日,怕方某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警做出开枪决定,总共开了四次枪,发射了12发子弹。

事发当日,镇雄公安就在通报中提到,“昭通市公安局对有效保护人民群众,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予以通令表彰”。

主持人:

这件事情之所以引发争议和争论,它的焦点就在于被击毙的方某,在被击毙的时候到底有没有威胁到公众的安全?那么我们看,这次警方一共是4次开枪,一共是使用了12发子弹。那么今天我们特别请到一位嘉宾,是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的副院长陈刚,我们听听他的说法。陈院长您好,我们不妨仔细分析一下这四次开枪。你看前三次基本上都是警告,第一次是方某跑到车上,特警劝他下车,他不下车,并拿出一把长刀砍向特警,这个时候,特警是朝天开枪警告。那么马上方某关闭车门,发动车子。第二次特警开枪,这次是打破了轮胎。第三次开枪的前提是什么,那么打破轮胎以后方某还没有停车,车辆继续向前行驶,撞到特警的车,这个时候,警察再一次鸣枪警告,这是前三次开枪。这是当地警方提供的一个事情的过程,您怎么评价?

陈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

我个人认为,因为在第一、第二、第三次鸣枪示警,应该说都是符合我们,在应对这样一个突发性事件的时候一个基本的对策。

主持人:

是妥当的?

陈刚:

是妥当的。因为在命令这个犯罪嫌疑人下车的时候,他并没有按照警方当时提出的这样一个要求,而且挥刀,这个是非常严重的这个事件。所以民警在这种情况下,鸣枪给予警告,采用的这个对策是非常合理的。

主持人:

陈院长你看,我们大家就关注第四次。你看在第四次开枪时,方某在被第二次鸣枪警告之后,仍然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在这种情况下,警方第四次开枪,然后击毙了方某,您怎么评价这第四次开枪?

陈刚:

所以这里面其实最为关键的,也是群众引起热议的,就是最后的一次把这个对象击毙。那么这个到底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因为这里面要看一个细节,就是作为被击毙的对象,他当时如果是开车驾车冲向群众,也就说不是按照道路行驶的正常路径走的话,那极有可能造成大量群众的伤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击毙这个对象,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这个对象,当时并没有这样的意图,只是缓慢的在道路上行驶,妄图逃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击毙对象,这里面可能就有问题。

主持人:

陈院长这是您分析的它几种可能性,我们再来看有一个微妙之处。在警察击毙他的3小时之后,那么镇雄的警方就发了一个表彰令。然后对于击毙方某的这名警察,进行了表彰。您觉得在3个小时之后,我估计3个小时应该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仔细的这种审查、审核,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对开枪的民警进行表彰,您觉得是否妥当?

陈刚:

因为毕竟我们说动用枪支,可以讲是最后一道底线,因为他可能伤及的是人的生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我们按照一般的情况,这个在开枪以后,这个事件发生以后,是要由检察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一个裁定,认为这个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那么这需要有一个调查的过程,所以在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就能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而且这是公安机关本身来得出,我觉得这是应该说是不妥的。

主持人:

还有一个细节,陈院长,今天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说,一切都是没问题的。但是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认定的消息的平台,是昭通市的公安局的官微,也就是本来应当独立监督的一个检察院,却通过一个公安局的官微进行了认定,您怎么看待这样的一种做法?

陈刚:

这本身从公安机关的微博来发布检察机关的最后认定的结论,这样的一种途径也不是一种正常的,或者正当的途径。因为检察机关它其实也可以有它自身的发布平台,也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发布,那么发布的途径也很多。所以这里边,其实由一个上访群众,这样一个特殊的对象,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再由我们公安机关本身的一个微博平台来发布这样一个裁定的结论,这个确实容易引起群众的怀疑或者质疑。

主持人:

谢谢陈院长对这些细节的一些解读。那么镇雄的枪声,之所以引发人们的关注,就在于现在一线的警察已经开始全面佩枪了。这一方面,当然对于社会的安全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另一方面,也给使用这些枪支的警察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那就是怎么使用这些枪支。

教官:

你扣的时候,因为这边食指用力过猛,导致你的枪会往上抬,手腕这里没有挺住。

解说:

在上海市公安局常宁分局靶场内,空气中弥漫着火药味,即将佩枪巡逻的民警,需要进行持续数月的射击训练,而训练量也增加了三倍多。

陈健 民警:

从戒备、出枪到完成六粒子弹击发,要求是在15秒内全部完成。

解说:

其实,技能训练已经是民警佩枪的最后一关,在此之前,巡逻民警首先要跨越政治关和心理关。

章友德 上海政法大学城市公安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过去我们人民警察,基本说使用枪械的机会很少,使用枪支的过程中间,很容易产生一些心理的问题。

解说:

而当一线警察开始全面佩枪上岗时,一部分民众表示欢迎,而另一部分民众却表示出了担忧。因为翻阅过往的记录,也确实发现一些警察,出现过滥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案例。2009年3月24日,一起警察枪击案在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当年2月23日晚,云南省蒙自县民警吉忠春酒后驾车,在一小区内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并与车主潘某发生争吵,情急之下,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单位佩枪,向潘某连开三枪,致使其当场死亡。

李春光 原告代理人:

吉忠春在案发之前,一个是违规酒后驾车,一个是违规携带枪支饮酒,还有就是违规在上班时间携带枪支,并且违反规定使用枪支。

解说:

最终,云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吉忠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7月1日, 深圳 市公安局接到一名女子报警,称被人抢劫。紧接着,深圳市公安指挥中心又接到龙新派出所民警李才昆(音)的报告,说自己开枪击中一名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男子班某倒在地上,头部中弹已经死亡。当人们都以为本案会就此告一段落时,当地的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却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了诸多疑点,民警李才昆所述情况,与警方在现场勘察的技术分析不符,而且一系列证据都表明,李才昆涉嫌故意杀人。最终,民警李才昆供述了自己假造抢劫案,设局枪杀班某的犯罪经过。2013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宣判李才昆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主持人:

通过深圳的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警察开枪,尤其是开枪以后击毙嫌犯,事后审查是多么的重要。因为警察不是法官,我们不能指望说是警察每一次开枪他都合理合法。那么如果失去对这种用枪的制约,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我们国家的《人民警使用警械还有武器条例》,里面有15种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况。但是我们说,虽然很详细了15种,但是它毕竟不能包含、容纳所有警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开枪的这种可能性。那到底警察在使用枪支的时候,如何进行自由裁量,我们继续连线陈刚副院长。陈院长您看我们说到了,警察在开枪的时候,他一定会使用到个自由裁量,那么自由裁量,就涉及到一个底线。什么时候用枪,在遇到什么样的情况的时候,可以用枪?

陈刚:

所以这里面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在面对各种复杂的警情的时候,其实不能够很快的,或者非常准确的预知到这个结果会多么的严重。所以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作为警察来讲,他必然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一个权力。但是这里边我想说的是,我们在应对一些暴力犯罪,或者非常严重后果的一些犯罪的时候,其实我们目前来讲,如果除了枪以外,我们没有应对多种级别暴力的这个途径或者警械的时候,其实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隐患。

主持人:

您的多种多样,是不是也就是像说警棍,比枪支危害要小一些的警械?

陈刚:

对。因为我们目前来讲,我们应对比如说持刀犯罪,或者说持爆炸物品的,那我们可能除了警棍,直接上来就是枪支。那么中间它没有一个多层次的,应对不同暴力程度的警械的专用的器械。比如说像电击枪,它不能致命,但是它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把一定距离的犯罪嫌疑人击倒在地,使他丧失任何反抗的能力。

主持人:

陈院长,人们关心这件事情还是因为,一方面,因为我看到了一个评价,说一线警察佩枪,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感觉到更安全。另一方面,会不会有可能在警察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会导致这种枪支的滥用,您怎么看?

陈刚:

其实这个问题我想,所有的老百姓来讲其实都会有这样的质疑。就是所有的警察都佩枪,那么会不会导致这种权力的滥用。在任何一个法治的社会,其实大家都会关注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公权力永远都是大于一些公民自己权利,它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督,那就容易导致这种公权力的滥用。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对枪支使用的监督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从目前我们的情况来看,我们这个枪支使用的监督,除了我们内部的监督以外,就是公安机关自身的监督以外,其实我们更重要的是在事件发生以后,是依赖我们的公安机关以外的监督,包括最主要的就是比如说检察机关,那么包括我们的一些媒体,包括我们的舆论监督。所以这里边,我们最有专业性,或者最具有公权力监督能力的,那么可能就是检察机关。

主持人:

好,谢谢陈院长,稍后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给您。那么一线的警察要佩枪,在这种情况下,警察需要把自己的行为还有心态都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与此同时,对于公众来说,是不是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呢?

记者:

你知道什么情况下,警察会开枪吗?

市民1:

不知道。

市民2:

不知道。

市民3:

威胁到人民生命危险的时候才能开枪。

记者:

警察鸣枪了你会怎么做?

市民4:

我只能站边上。只能这样了。

市民5:

躲着点。

市民6:

如果我要是无辜的话,我就会蹲下然后抱头。

市民7:

警察鸣枪,找个安全的地方躲起来。

市民8:

鸣枪,我不懂这个。

市民9:

那我就跑呗。怪害怕的。

解说:

通过街采,我们看到一些市民对警察使用枪支相关规则的欠缺,而通过以往事例,我们更能看到一些人,对佩枪警察的“无畏”举动。去年11月20日深夜,在北京宣武医院,市民孙某带着右手受伤的朋友来到医院就诊,在这个过程中,与医务人员发生冲突,并将一名医生打倒在地。接到报警后的民警赶到现场,但孙某等人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对佩枪的民警,展开了攻击。

冯苗苗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嫌疑人)对警察有推搡的行为,并且用手指着警察,警察向其中一名嫌疑人说了,我手里有枪,小心枪走火。然后这个嫌疑人就说,有枪怎么了,并且一把夺下了警察手中的枪。

解说:

抢夺警枪的孙某,后来被警方扑倒在地,并夺回了枪支。事后查明,当晚的孙某处于醉酒状态,但最终他因为涉嫌妨碍公务罪和抢夺枪支罪,被北京西城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说孙某的事例属于酒后闹事,那么两年前,发生在安徽合肥的传销人员袭警抢枪事件则是故意为之。2012年6月16日上午,在合肥市某小区有几十名传销人员殴打小区物业保安,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以合肥市特警支队迅速出动,但当警方到达现场后,传销人员不但不听从劝阻,还辱骂殴打民警,甚至抢夺民警的枪。

韩林 办案民警:

传销人员在警察处理的过程中,情绪比较激动,和警察也发生冲突。

刘传如 合肥市某小区保安负责人:

当时有人在喊要夺枪,我们的公安为了保住枪不被夺,公安双手抱着冲锋枪,脸朝下,用身体抱着,才保住枪不被夺。

主持人:

看完了短片,我更关注刚才短片中接受采访的这些民众,对于警方什么时候使用枪支,应该说绝大多数都不知道。那么现在就出现了这种不对称,警方心里明白我什么时候应当用枪,但是民众不知道。那接下来我们继续请教陈院长,那像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有可能带来的结果会是什么?

陈刚:

这里面会出现由于一些双方的误解,造成了可能不必要的一个严重的后果。那么对于民众在当前这样一个大的转变的形势下,我觉得更应当加强这方面的普法教育。让所有的民众都明白,警察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他是为了公共安全,为了更好的制止犯罪,那么还是要依照警察的指令来行事。而不是见了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首先选择的就是逃跑。这样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解,而导致严重的后果。

主持人:

刚才在街头采访的时候,有一位接受采访的人说,他说警察一掏枪我就害怕,那我就会跑。其实这种情况,可能是多数人的一种反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在全国,一线民警佩枪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的情况下,民众应当做出什么样的配合和反应,和心理上的一些调整?

陈刚:

这个作为民众来讲,其实就是应当关注我们警察执法当中一些具体的大的法律条例。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实际上是非常明确的,因为持枪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枪,因为开枪往往是在遇到非常紧急的情况下,而且要危及到公共安全,威胁到我们警察本身安全的时候,或者在一些非常严重的一个后果可能会造成的这样一个前提下,才可能会最后使用枪支。而且使用枪支,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必须要鸣枪警告,除非有一些特例,来不及鸣枪的时候,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可以先行开枪。但是这个,并不能够说明我们就可以滥用枪支。所以民众在这方面首先要明确,警察有枪并不代表着可以滥用,所以从总体上来讲,其实警察佩枪,实际上是对整个社会安定的非常有力的一种支持。

主持人:

好,非常感谢陈院长。今天我们节目讨论的核心内容是枪,但实际上我们关注的还是人,是持有枪的人,和有可能被枪头对准的人。因为一旦使用枪支,就意味着如何面对生命。好,这就是今天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