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频发警察开枪争议 专家吁枪支管控细则

03.06.2014  08:54

  四声枪响,一人殒命,云南罗平警察开枪之后又引争议。

  警方组织调查,官方通报信息,结论:枪支走火致人死亡。

  当地民警:他是(中)一枪是个贯通伤,有一个出口,有一个进口,不存在民警醉酒喝酒的问题。

  解说:警察佩枪,现场开枪,但枪声过后,却有一系列的监督程序需要跟进。

  《新闻1+1》今日关注:云南罗平,枪声过后!

  评论员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就在端午小长假的前一天,5月30日的时候,网上突然曝出消息说,云南曲靖的罗平县,有警察醉酒之后故意开枪,并且有一人死亡。但是很快的这条消息就被更正为,应该是警察前去劝架,然后开枪走火。我们现在可以看这张图片,这张图片是5月31日的时候,当地的公安部门在事发的现场,在寻找弹壳。

  其实随着我们现在的局势变得越来越复杂,老百姓有时候这种人身安全的确受到暴恐包括暴力行为的威胁。因此,警察巡逻佩枪,包括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开枪,也成为保护我们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相关的规则如何细化,如何不出现“该开枪的时候不开,不该开枪的时候随意开枪”等等情况,只有进一步细化了,所有的安全感才能进一步地建立。

  接下来,我们就透过云南罗平这件事情来进行进一步观察。

  解说:

  事件发生在5月30日的下午2点左右,地点是云南曲靖罗平县的白龙潭村,当时4位民警正在村内执行公务,突然传来的4声枪响,打破了这个村庄的宁静。最后一枪,村民陈学理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近期又一起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的警察开枪事件。记者到事发现场调查,死者的弟弟陈学广说。5月30日,中午一点多,他听到自家屋外出现异常响声,出来一看,只见邻居李老六抱着一块大石头,砸坏了自己围栏的一角,他非常气愤,就和李老六理论起来。谁知浑身散发着酒气的李老六转身回家拿了刀。

  陈学广 死者的弟弟:李老六回家拿着一把刀来,要砍我。我要报案,然后我就打了110。

  解说:

  根据曲靖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的通报,当天的13:15分,罗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陈学广报警,罗雄派出所派出4名民警,按照指令出警处置。

  陈学广:我只看见他们别着枪,我说你们是民警同志,他们说是。我说我把刀交给你们。他们说你先回家。

  解说:

  陈学广告诉记者,之后民警到一旁的李老六家做询问笔录,在这个过程中,他听到隔壁传来争执声。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的官方通报也显示,在做笔录的过程中,在场的其他人借酒滋事,并对现场的民警进行围攻、辱骂和殴打。

  目击村民:那个小伙(民警)就把枪掏出来,砰砰砰就打出来(鸣枪示警)。

  解说:

  目击村民说,当时有两个民警要把肇事者陈学理往一辆面包车上拉,但陈学理不从,正在这时,他被其中一名穿绿色上衣的民警开枪打伤。在公安部门的官方通报中,对于此处细节的描述是,当时陈学理拒不上车,并与民警杨某某发生撕扯,导致民警鸣枪示警后仍握在手中的枪支走火,并击中陈学理。

  记者:给出来的初步调查结果说是枪支走火,这个你们是如何认定的?

  当地民警:我们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内部调查组,根据这几天事情发生以后,在现场的走访,包括法医的尸检等等情况,做出的一个综合的初步结论。

  记者:一个说法是,受害者是中了两枪,这个你们调查的情况是什么样?

  当地民警:据我向法医初步了解,它是一枪,它是一个贯通伤,有一个出口,有一个进口。

  记者:我们这边还有一个就是网络上还说,民警有一个醉酒的现象存在,这边了解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当地民警:这个不存在民警醉酒喝酒的问题。

  白岩松:刚才也说了,是一个综合的初步的结果。

  回到这件事情上来,最开始因为大家不了解情况,变成警察醉酒,而且故意开枪,那性质非常严重。现在是接到报警,并且前去劝架,然后出现了走火的情况,那么这个将面临什么样的一种调查过程呢?马上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院长曲新久教授。

  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您好。

  白岩松: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如果警察出现了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其实对方并没有已经变成直接暴力或者威胁生命的行为的时候,但出现了这种拿枪走火,导致人死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曲新久:一般来讲说走火是过失造成的,但是这个事件还需要继续看细节。因为走火也可能是有一些细节可能会影响到性质判断,比如说极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是故意的,如果真的是故意的话,那就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

  白岩松:如果要是不是故意呢?

  曲新久:不是故意,就看他有没有过失。如果有过失,一般来讲也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只不过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区别特别大,因为一般过失的话,还要考虑他的过失程度,如果过失程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属于严重过失的话,会出现刑事责任问题。

  白岩松:曲教授,接下来人们还在关心的是,这样一个事情,因为现在正处在,过去开枪比较少,大家听到这样的事情也比较少。现在由于治安形势面临严峻的挑战,其实更多的人希望我们警察去佩枪,关键时刻能保护我们,比如说山东招远如果警察早到能开枪,可能这条命就保下来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了很多警察该开枪的时候可能没开,他了解不细,对相关的规则,不开枪的时候可能开了,另外有一个事后的监督。

  我们看这张照片,公安部门在查证,并且找弹壳,我想问,是否有另外客观一点,检察系统遇到这种过失开枪的时候,一定会去介入,给大家一个调查的结果?

  曲新久:现在讲的是两个工作同时做的,作为公安机关来讲,他负责向公众,也包括向上级公安机关来报告这个开枪是有合法根据的,执行的过程当中也是合理合情的。同时在事后,特别是主要有过死伤案件当中,检察机关也要同时介入,检察机关的介入进行独立的调查,并且做出判断。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开枪的最终报告,根据自己掌握情况来确定,这里面是否有渎职问题,用枪不当,如果有行政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如果有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独立进行调查。

  白岩松:因为这里的确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从大家的公信力和信任的角度来说,公安部门自己做出来的调查,可能即便是一点问题都没有,大家也是将信将疑,但是如果相对独立的一点检察系统做出来的调查报告,大家可能这种信任度就会更高。

  接下来我们就要继续去关注,当开枪已经成为社会治安以及公众的安全其实都需求的一件事情的时候,但它毕竟刚刚开始。我们前一阵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那现在如何把开枪的权力,管控到更准确的细则当中。来,我们继续观察。

  解说:

  今天浏览曲靖市罗平市政府的官方微博,可以看到其在“民警枪支走火致人死亡”事件,生次日已发表相关公告,就事态进展加以说明。其中尤其指出,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时间回到半个月前,同样是在云南,昭通市镇雄县也发生了一起警察开枪事件。5月15日,镇雄县村民方某因诉求未得到满足,与当地民警发生冲突,并驾车驶向人群,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后,方某仍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前行,最终民警朝驾驶室开枪,导致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5月20日新闻:

  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镇雄县公安机关在处置方某驾驶农用车撞向围观群众这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

  解说:

  警察开枪一旦造成人员伤亡,舆论自然会引发疑问,这样的情况下,最终由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给出一个认定结果。而面对警察开枪,之后到底该由谁来监督。

  陈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院长:

  这个事件发生以后,是要由检察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一个裁定,认为这到底是一个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

  解说:

  我们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面对具有争议的民警开枪事件,人民检察院是否有必要提早介入,而在开枪之后,又该有什么样的程序保障?

  白岩松: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当中,如果出现了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比如说开枪击毙了犯罪分子,或者误伤了其他人员的时候,相关的这种程序的规定该是什么样呢?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当中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也就是说不管是犯罪分子,或者是无辜人员,都应该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的机关报告。要立即告诉自己的部门开枪,犯罪分子打死了,或者有无辜人员出现了伤亡。接下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的机关接到报告之后,应该及时进行勘验和调查,并且要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这就涉及到了,自己去做相关调查,但是给相关的独立做调查的人民检察院,也要立即通报,这都是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