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理发”需公款埋单?
[首席评论]
张贵峰
《南方都市报》12日报道,最近深圳罗湖公安分局一项预算达200万元的民警理发服务项目招标,引起市民质疑:200万财政资金用于民警理发是否合适?对此,该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警察条例》对警察头发修剪的标准作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一线民警从优待警工作的保障力度,理发项目作为民警福利项目开设是合适的。“按照每次13元,每月理发3次,分局2170名民警24个月服务期,结果便等于203万元”。
一个公安分局仅仅为一个“警察理发”问题便进行专门的招标采购,这一200万元的“警察理发”采购招标,是否恰当合适、合理必要?
首先应该承认,作为特殊执法人员的人民警察,相关法规对于其包括“头发样式”在内的警容风纪,确实有相应的专门规定。
但问题是,其一,要确保上述警察在头发问题上的“警容风纪”、体现“从优待警”,是否有必要在正常的警察工资之外,再由政府拿出一笔钱来专门为“警察理发”埋单?正常的警察工资难道不应该包括“理发”这样的日常生活开支?如果甚至连“警察理发”这样的事项,也必须要政府财政埋单,否则便不足以体现“从优待警”,那么其他的警察日常生活开支事项,像“柴米油盐酱醋茶”等,岂不是也应如此办理?
其二,即便基于“警容风纪”的特殊需要,政府财政确实有必要专门为“警察理发”埋单,那么这种埋单是否有必要通过“采购招标”、“设置警察理发室”的方式来进行?将这一理发费用直接发给警察,让其在市场的理发店自由选择消费,岂不更为便捷省事——不仅有利于尊重警察的理发消费选择权,也有利于降低公安部门的相应管理成本和负担?“美容美发业”在我国早已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竞争化的行业,市场供给十分充足,完全足以满足包括“警察理发”的消费需求。这种背景下,罗湖公安部门再设置专门的“警察理发室”、大包大揽“警察理发”问题,是否显得多余?并且不符合“凡公民、法人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的行政管理原则?
最后,即便“采购招标”、“设置警察理发室”等都没有问题,200万元的“警察理发”采购预算同样有值得质疑之处。设定“按照每次13元,每月理发3次”的标准和频率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每次13元,每月理发3次”意味着,当地警察的年均理发总费用将为468元,而数据显示,“2005年广州市居民家庭人均美容美发费支出为93.58元”。警察理发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不留长发”,而并不涉及高档的“美容化妆”,何至于一定要 “每月3次、一年468元、两年200万” 且必须政府埋单?而如此一来,“政府要过紧日子”理念又将何以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