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05.01.2015  02:09

粤卫〔2014〕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民政局、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4年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按规定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二、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扶助制度
  (一)优先安置进公益性养老机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城镇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要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或通过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可申请五保供养,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排入住农村敬老院。
  (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交费补贴。
  (三)以政府购买方式由社区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扶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四)申请低收入居民社会援助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享受的各项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
  (一)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大病救助对象。
  (二)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帮助。
  (三)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就医便利。社区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档案,定期上门诊疗、护理。
  (四)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给予慈善救助。
四、积极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一)发动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司法援助、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二)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四)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五)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六)通过“生育关怀基金”等形式,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
五、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制度
  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联络人制度。依托人口信息平台,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户籍地社区承担对象联络人职责,当对象遇到生活中无法解决的困难时,联络人应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扶助。
六、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部门协调。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具体政策措施,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民政、住建等部门应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衔接。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各界等的影响和作用,通过赞助、募捐等形式,多方位多渠道筹集。公益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加强指导,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实现了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扶助政策,原已享受的经济扶助无须退还。逐步规范扶助程序,督促有效运作,要对扶助运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地级以上市要组织督查,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省卫生计生委           
  省 民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