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两计生办女员工私收社会抚养费获刑 贪污数百万

20.11.2015  12:54

  3年期间,均安镇卫计部门的两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向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通过用私人账户收取,部分转缴入系统的方式,贪污社会抚养费数百万元,涉及共计70名当事人。二人分别被以贪污罪判刑11年、5年后上诉,日前,佛山中院驳回二人上诉。

  今年35岁的李某(女)是均安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计生办”,2010年底顺德大部制改革后,该办改为“均安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镇卫计局”)。36岁的冯某(女)的身份则是基层组织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她也在两人共同犯罪时,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

  向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镇计生办的职能之一。按照规定,镇计生办(镇卫计局)的征收员必须通过顺德区财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开具缴款通知单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到银行直接缴交社会抚养费到“非税系统”,并从银行领取回单交给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具《顺德区(或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注明“违反计生行为处理完毕”或类似意见,并加盖镇计生办(镇卫计局)公章,当事人才能持该《审核表》到均安镇派出所办理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入户手续。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从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李某多次违反上述规定,单独或伙同冯某,收取当事人缴交的社会抚养费现金,或让当事人把社会抚养费缴交到李某或冯某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事后未缴交或未全额缴交到“非税系统”,而将有关款项占为己有。在先后两次被均安镇卫计局有关领导发现后,李某只补交了部分社会抚养费到“非税系统”,余款至案发时仍未缴交到“非税系统”。办案人员同时发现,李某在任内制作了多份空白《审核表》,加盖好均安镇卫计局公章,准备离任后继续找机会绕开非税系统收取当事人社会抚养费,据为己有。

   作案过程

  单独作案:抚养费被收入个人钱袋

  2010年3月29日,何某到均安镇计生办对外窗口办理社会抚养费缴交手续,李某未按规定从非税系统开具缴款通知单给当事人缴款,而是用一张纸写上自己的账户交给何某,安排何某将社会抚养费104000元交到该账户。当天何某用转账的方式照办。随后李某向何某出具了《审核表》,加具了“违反计生行为处理完毕”的意见,并加盖镇计生办公章,何某持该《审核表》到均安镇派出所办理了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入户手续。李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未将该款项缴交到“非税系统”,而是占为己有。

  这只是李某单独作案的其中一例,她用类似的手法独立作案55宗。

  2010年5月,均安镇计生办主任蔡某发现李某存在多次未向上级领导请示,未经领导批准,未通过非税系统,而私下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于是安排计生办的另一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查出来的就包括了何某此宗。蔡某要求李某向非税系统缴回这些私下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李某以按照几年前的标准实际只收取了何某52000元为理由,只向非税系统缴回何某社会抚养费52000元,还有52000元至案发时仍未缴交到非税系统。当时被发现的多宗案例,李某均以同样理由只缴回了部分金额,余款至案发时仍未缴清。此外,均安某居委会主任也曾经当过缴款者与李某的“介绍人”。

   同伙加入:新成员负责物色缴钱人选

  2012年冯某加入。当年4月,冯某向李某提出:自己离婚了,很缺钱,想赚钱买房子。于是二人商定:由冯某去物色一些想少交一点社会抚养费,办理政策外生育小孩入户手续的人,以低于正常标准的价格收取这些人的社会抚养费,由李某为他们出具《审核表》,帮他们办理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入户手续,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由李某和冯某两人分配,具体收当事人多少金额,由冯某和当事人谈,除去分给李某的,就归冯某所有。两人达成一个默契:因李某起主要作用,所以分配社会抚养费时,李某分大部分,冯某分小部分。李某还告诉冯某,以低于正常标准的价格收取这些人的社会抚养费,如果应收金额比较大,超过10万的,就可以少收1万-2万元左右;如果应收金额是几万元,就可以少收几千元至1万元。此后两人开始以这种方式开始赚钱。

  至2012年5月,均安镇计生办主任蔡某再次发现了李某的行为,再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李某跟两年前一样,缴回了部分金额。

   岗位变化:调职仍不忘继续贪污

  2012年5月,李某得知自己有可能调离均安镇卫计局,为继续以上述方式赚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制作了多份空白《审核表》,并加盖好均安镇卫计局公章。当月16日,李某从均安镇卫计局轮岗到均安镇社工局工作,李某使用之前准备好的《审核表》,继续伙同冯某用上述方式赚钱。一段时间后,冯某向李某提出自己准备买房了,需要多一些钱,想多分一些钱,李某同意。

  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李某伙同冯某以上述方式,又收取了15名当事人的社会抚养费,为该15名当事人出具了《审核表》,办理了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入户手续,并将有关社会抚养费私分。

  2013年12月,冯某和李某通过上述手段为麦某办理了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但几天后,麦某去均安镇南沙居委会开证明给小孩办上学事宜时,被居委会的人发现他的社会抚养费交款情况有异常,李某才不得已让冯某将麦某的钱退回去。

  作案方式

  两人分钱后私自出具《审核表

  李某、莫某甲夫妇的儿子是政策外生育,按照规定应缴社会抚养费92112元。2012年4月,该夫妇向冯某咨询能否减少征收金额。冯某问李某,办理这一宗,付6万多元给李某行不行,李某同意。冯某告诉该夫妇要收取80000元社会抚养费,并将家人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该对夫妇,让该夫妇把80000万元付到该账户。2012年4月29日,李某在《审核表》加具处理完毕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冯某。同年5月16日,莫某通过3笔转账将80000元社会抚养费支付给冯某。同日,冯某分两笔将合共67800元以“莫某甲”的名义存现到李某的账户,冯某本人分得12200元。之后,冯某将《审核表》交给莫某甲,莫某甲凭该《审核表》到均安派出所办理了儿子的入户手续。

   判决

  佛山中院驳回二人上诉

  据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统计,李某在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间,利用其担任均安镇计生办(卫计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员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冯某收取70名当事人缴交的社会抚养费后予以侵吞,共计409万余元,其中7万元事后退回给了当事人,李某个人侵吞370万余元。被单位发现后,李某先后于2010年5月、2012年5、6月向非税系统退回共计约119万元。

  冯某则在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身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自己与李某的职务便利,收取15名当事人缴交的社会抚养费后予以侵吞,共计106万余元,其中70000元退回给了当事人,冯某分得32万余元。案发后,2014年1月7日,李某、冯某主动到顺德区均安镇纪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分别向纪委退回赃款57万余元、28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李某、冯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国家财产,以涉嫌贪污罪将二人送上了法庭。由于案件牵涉的征缴人员过多,案件历时多年,检察院、法院在完善证据方面耗费了大量时间。一审,顺德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人不服上诉,认为判得太重,并提出“其领导多次发现其违法行为但予以隐瞒、纵容,应负领导责任”等辩解。但法官调查后认为,李某的领导发现其有私下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后,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并要求李某向非税系统缴回私下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但李某屡教不改,缴回私下收取的部分社会抚养费后依然继续犯罪,其领导是否负领导责任不影响上诉人李某的犯罪成立。日前,佛山中院驳回了二人的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