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预案》分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国家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附则等八部分。
《预案》明确以下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预案》指出,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预案》明确,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预案》规定,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预案》还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逐级递增的情况,分别对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进行了完善。
与原《预案》相比,新《预案》重点对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形势变化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