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生产者责任缺失致儿童用品不安全

26.05.2016  19:04

原标题: 专家认为:生产者责任缺失致儿童用品不安全

  今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开始实施,11类儿童用品纳入实施召回管理的范围。

  截至5月18日,我国共实施儿童用品召回活动352次,涉及数量23.5万件,产品类别主要涉及儿童玩具、童车、儿童服装以及儿童用塑料制品等。

  这是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近日发布的数据,其中,儿童玩具召回活动142次,涉及数量12.3万件;童车产品召回活动207次,涉及数量11万辆;儿童服装召回活动2次,涉及数量989件;儿童用塑料制品召回活动1次,涉及数量850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儿童用品的召回,恰恰说明我国儿童用品安全形势比较严峻,“要是不严峻,怎么会有召回这些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从公布的数据来看,可以说儿童用品安全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

   监管存在真空和盲区

  在选购童装时,家长不仅要关注样式的好看可爱,更要注重服装质量,不能因为材质与设计的缘故,损害到孩子的健康。

  儿童家具构成了孩子成长的理想个性空间,家长选购时要以保证小朋友的安全为第一要素。

  ……

  国家统计局早先的调查表明,中国共有3.15亿0岁至14岁的少年儿童,其中6岁至14岁的少年儿童为2.102亿。

  近年来,每到“六一”前夕,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都会发布儿童用品消费安全提示,提醒广大家长要为小朋友选择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儿童用品。

  刘俊海表示,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儿童离不开儿童用品,如果由于儿童用品本身的安全隐患,给孩子造成长期或者终身的身体残疾,或者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其他负面的不利后果,不仅对家庭、对社会不利,而且对企业商业信誉和品牌建设,都是负面的影响。

  刘俊海认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非常完备,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特别是安全保障权,也规定了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儿童也是消费者,儿童用品的经营者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当前最大的问题是,企业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为了赚钱,不惜粗制滥造降低成本,这是问题的主要根源,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义务没有落实。”刘俊海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吴景明也认为,在儿童用品安全方面,经营者的责任心更为重要,即使国家没有相关安全标准,儿童产品的设计者和生产者如果能够充分考虑儿童的特点,仍然能够设计、生产出更为安全的儿童产品。

  刘俊海认为,此外,监管部门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盲区。监管部门要按照法治政府、勤勉政府的要求,改善执法监管体制,完善监管问责制度。对于失信和违法企业,不问责不监管就是失职渎职。

  “希望家长选购儿童用品时不要占小便宜吃大亏,要明明白白看广告,一定要把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树立安全至上、生命至上、健康至上的理性科学消费理念。”刘俊海说,如果儿童用品出现了问题,则要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惩罚性赔偿责任”。

   当务之急是制定产品标准

  近年来,儿童遭受相关产品侵害的事件多有发生,与此同时,相关制度也在日益完善。

  例如,毒奶粉事件催生了2014年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牵头编制《婴幼儿奶瓶安全要求》企业联盟标准发布。在此之前,我国奶瓶产品年消费量过亿的市场长期处在无标生产、监管缺失状态。

  儿童安全座椅频频出现事故之后,2014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2015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儿童安全座椅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

  吴景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要根据法律规定提高儿童用品相关国家标准,否则商家就会按照自己逐利的本性去生产和销售。

  刘俊海也认为,国家质监局现在应该尽快制定标准,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的标准;行业则需要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行业标准;有了行业标准之后,企业还可以自我规定比行业标准更高的企业标准。

  刘俊海表示,即使没有标准,也应当按照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生产产品、提供服务,“不能坑害孩子的人身安全,这是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