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考作弊,不能只靠“技术”来判定

19.05.2014  14:16

  雷同试卷是否属于作弊,只有公开更多的信息,并且经过公开的质证,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可能存在的争议,防止原本正当的技术认定被滥用。

  据新京报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则题为《广西公务员考试发现雷同试卷 是作弊还是被误伤》的网帖在多个网站传播。网帖称有多名考生对被雷同试卷甄别技术判“违纪”不服,认为被“误伤”。对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应称“对考生违纪的判断不存在‘误伤’”。

  在人事考试院眼里,这一雷同试卷甄别系统非常权威,具有可靠的科学依据。但被处理的考生对此并不认同,因此提出了异议。对于考生的异议,组织考试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应非常坚决,表示不存在“误伤”。

  判断是否“误伤”,抑或考生是否存在作弊行为,不能光听一面之词,最科学可靠的方式是凭证据说话。显然,要证明考生存在作弊行为,举证责任在考试组织者一方。从现有的情况看,人事考试院提供的证据只有雷同试卷甄别系统作出的技术认定。这一认定是否足以证明考生存在作弊行为?还需要从雷同试卷甄别认定的法律性质入手。

  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雷同试卷甄别认定的法律性质作出过明确的规定,但从其特征来看,可以参照司法鉴定结论来处理。因为两者都是由有资质的机构经过专业的鉴定而得出的结论。

  鉴定是一种在科学实验基础上的主观认识活动,鉴定结论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反映,其所得出的判断结果,也只是一种拟制事实,它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力。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具有特殊的客观真实性,也包含着失真的可能性。就以普遍使用、已经十分成熟的DNA鉴定技术来说,它也不能得出百分之百确定的结论。而在诉讼实践中,因为有其他证据而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情况也是时常可见。

  正因此,在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后才能最终采信,这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的体现。具体到考生是否作弊,人事考试院也应当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而不是强调技术认定结果的权威性。

  考生是否作弊,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比如判定试卷雷同的技术依据和方法是什么,所涉考生的分布情况及其所在考场的监控录像,是两两作弊还是集团作弊,甚至作弊的可能方式是什么,构不构成刑事犯罪等等,只有公开更多的信息,并且经过公开的质证,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可能存在的争议,防止原本正当的技术认定被滥用。

  可能有人会认为,如此操作会大大增加成本,极不经济。但是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人社部门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一锤定音,不给考生申辩的机会,何况这样的机会是关系到考生一生命运的。因此,对考生异议的积极回应,启动质证程序,是保证考试招录程序公正公平的必然要求,即使多付出点成本也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