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领导”可帮办减刑?诈骗友人上百万,判了!

20.12.2021  15:40

大洋网讯 谎称认识领导,任何难题皆可花钱运作,看似“神通广大”,实际却是圈套陷阱,诈骗钱财。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今日(12月20日)获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诈骗案,被告人周某勇称其认识领导可帮忙办理减刑,诈骗被害人郭某现金人民币110万元及3块翡翠玉石。南沙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五十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追缴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周某勇退赔。

被告人周某勇与被害人郭某是熟人。2018年,周某勇以其认识领导、可帮郭某父亲减刑、需要花钱送礼运作等理由,骗取郭某现金人民币110万元及翡翠玉石3块。周某勇收取财物之后,郭某见周某勇迟迟没能“办成事”,却仍抱有一丝“希望”。一直追问无果之后,郭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便要求周某勇退还财物。

2019年初,周某勇向郭某退回人民币60万元,而3块翡翠玉石及剩余的50万元则一直没有退还。周某勇谎称50万元已经“送给领导运作”,3块翡翠玉石也“送给了领导的家属”。但实际上,3块翡翠玉石仍在周某勇家中,而剩余的50万元则已被周某勇用于投资、消费等。2019年5月,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周某勇抓获归案后在其清远住宅处查获案涉的3块翡翠玉石(现已发还郭某)。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估价,该3块翡翠玉石在2018年10月零售市场参考价共计人民币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周某勇以认识领导为借口,虚构向领导送钱财可以帮被害人父亲减刑的事实,骗取财物并非法占有,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全程法律监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进一步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任何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都属于违反“三个规定”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

因此,罪犯家属要擦亮双眼,切勿关心则乱,不要相信任何所谓的“有关系”“走后门”等说法,试图给服刑中的亲人“走捷径”。一旦相信那些能够“捞人”、减轻处罚的骗局,被诈欺者的手段和话术所诱惑蒙骗,最终肯定会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胡名态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