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个人征信系统解围“证明”困局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近日举行的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经过努力,目前基本实现了公民身份号码准确、唯一的目标。各省市要坚持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信任根,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为支撑,推动落实网络实名制,建立违法犯罪记录与信用、职业准入等挂钩制度,强化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
这个消息让人很容易联想到广州的前检察官杨斌,这位“明星检察官”想要转型从事律师工作时,被要求开具“自14周岁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因为杨斌的户籍从14周岁以来共辗转了5个不同的地方,这意味着她要跨3省跑5个派出所才能把这份证明开好。为此,杨斌还把广州律协告上了法院。
如果与公民身份号码相关联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已收入了违法犯罪数据库,杨斌的烦恼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依《律师法》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行政相对人要申领律师执业证书,主管部门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启动公民违法犯罪数据库的查询工作。有权决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主体是主管部门,查询部门也应当是这个主管部门。让相对人“自证清白”,在程序上就缺乏正当性。
为何当下有些职业准入门槛,常常要求相对人提供“无犯罪证明”,一方面是因为那些主管部门人力不足,所以转嫁职能;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们缺乏一个权威的、具有足够公信力的个人征信资源库。如今覆盖全国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能够将违法犯罪记录收入,恰可视为国家征信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
换言之,包括违法犯罪记录在内的征信系统,并不仅仅只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工具。它更应成为一个能够为社会所共享,同时又具有高度安全性的信息系统。包括它所依存的载体——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也应突破“公安应用”或“社会治安防控应用”的局限。这样的公共资源建立殊为不易,其价值也跨越了行政、市场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理当让它在更宽广的空间里发挥作用。如此,方能解“杨斌们”的证明困局。
而正因为违法犯罪记录等个人征信信息动辄关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要调取、查阅、利用这些信息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对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刑法》中虽然已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入罪,但严打不如严管,最好的犯罪预防就是封堵制度漏洞。工商、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曾被认为是最容易发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源头”。如今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拥有更多个人系统,防范信息外泄的制度屏障也应密些再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