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官员出庭应诉成为新常态
陈潮华
大埔县桃源镇上墩村下楼村民小组和树德楼村民小组因不服政府将争议林地确权给该村礤下村民小组和上楼村民小组,状告大埔县政府要求撤销所颁发的《林权证》。案件二审1月20日在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见《梅州日报》21日第二版报道)。这宗原本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因大埔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县长王忠泽作为被告方大埔县政府的代表,坐到了法庭上,与上诉的村民代表对簿公堂而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该案是梅州市首宗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关政府负责人或缺乏自信、怕丢面子,或出于傲慢、放不下架子等原因,总不愿意亲自出庭,只是让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代理律师出庭,“告官不见官”是常态。这种状态下,作为原告的“民”感觉很无奈,对官司能否公平公正判决也缺乏信心,也不利于官方在应诉过程中发现自身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规范今后的执法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氛围渐浓。梅州两级法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努力改变“告官不见官”现象。2014年7月,大埔县率先全省作出改变,在大埔法院的司法建议下,出台了《大埔县行政案件出庭应诉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审理当年度第一宗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一审败诉二审需要开庭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等10种类型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并要求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
在此背景下,新年伊始,大埔县副县长王忠泽就代表县政府主动坐到了被告席上,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原告进行质证,无疑是依法行政进步的一个表现。笔者以为,政府有义务参加好每一次行政诉讼,去维护和保障所代表人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首先是对法律和对方当事人的一种尊重,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解决行政争议。其次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检讨自身在依法行政方面的缺失,推动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利用法庭为自己辩护。对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无疑都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大埔县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应该给大埔县为全市推进依法行政作出表率点个赞,给“民告官可见官”这一可喜变化点个赞。我们期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工作能够制度化,成为新常态,更多地在法律框架下化解官民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