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院也姓“法”(图)

17.05.2014  09:13

夏言夏语专栏

  夏正林(法律学者)

  上周,我曾提出让法官姓“”,其实,法院也有个回归到姓“”的问题。法院应当姓“”,对于很多人来说,似乎并不是个问题。然而,在一些热点事件处理上,一些法院的作为引发许多学者的批评,这促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一下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工作的问题。

  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工作,这是与对法院的定位和要求分不开的。比如,司法实践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院一直被定位为“刀把子”、“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就很容易使法院沦为行政的附属品,失去其司法监督的功能。这一点,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不佳就能够看出。有些地方的政法委甚至利用协调会机制,未审先定,彻底使法院失去了审判的功能。再比如说,当前,很多地方提出,法院要 “定纷止争”,做到“案结事了”。这其实也是国人对法院传统的定位和要求。这本身没有什么错。老百姓正是因为有了纠纷,并寄希望于法院能够解决纠纷才来法院的。否则,谁会来法院呢?然而,应当考虑到,纠纷的双方从来都是两边对立的,特别是,产生纠纷的事实是不可能复原的,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任何的判决必然使败诉方失去利益,不可能使两方都满意。然而,若过于强调“定纷止争”和“案结事了”,法院就又会背上沉重的包袱,过于看中通过调解来结案,该判的不判,最终丧失的是法院的权威,失去的是司法公正的底线。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现象的根源,说到底,在于法院没有姓“”,没有对法律负责。根据宪法规定,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说,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理和作出判决。即在法院审理和作出判决之前,所有被带到法院的争议,其背后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都还处于争议状态,即使已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也需要通过法院的审理才能作出最终的判决。这就是说,审理程序对法院工作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法院不能没有经过审理就定案。所以,法院主动地发出通知并不妥当,即使那就是事实,也只能由执法部门去做。

  法院姓“”,意味着法院是根据法律规定工作的,依法审理和裁判,它查清的事实也只能称为法律事实,并不是所谓的客观真实。有可能就是原来的事实,也有可能与真相相差太远,但只要是依法进行的,法院的工作就不应该受到指责。这样一来,就需要有诉讼双方法律上的信仰,法院才能做到案结事了。

  总之,让法院姓“”,应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