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设信息专库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

19.08.2015  22:39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9日)发布两个《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 列出特别报告事项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

三是明确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四是要求人民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特别报告事项多达15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五是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是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避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

严格请托过问案件、转递涉案材料

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当面请托和邮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指引。

二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和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加以了严格禁止。

三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必须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四是对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规定了更加刚性并更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

六是为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制定了保护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报送信息,筛选典型案例,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司法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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