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 每半年公开一次

05.12.2015  13:59

记者今天(12月4日)从陕西省高院了解到,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着力排除外部和内部对司法活动的影响,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从今年11月25日开始实行本细则,每半年将向社会公开一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各级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干涉

细则要求,各级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各级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各级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各级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也可作为证据

细则突出了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各级法院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反映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各级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人为控制立案;减刑过程中从严或从宽处理等十六种情况,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规定,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以截屏、视频、音频等方式采集数据,记录相关信息。

建立过问案件信息库 作为晋职依据

各级法院应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每季度汇总报同级法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将数据作为廉政建设考核重要依据,视情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对于本细则的实施情况,应当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法院离退休人员也参照细则处理

因监管、惩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问题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对司法机关外部人员请托过问案件的,一经查实,由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向请托人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其进行查处。各级法院党员干部违反本细则并同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应当在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各级法院退休离职人员、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违反该细则,也参照细则处理。

领导干部多种干预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要求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要求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要求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要求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从轻、减轻,从重、加重,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要求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等的领导干部都将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此外,陕西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局域网、微博客、召开 新闻 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对本细则实施情况的宣传力度,同时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附细则:

第一条:各级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条:各级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各级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各级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三条:各级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以截屏、视频、音频等方式采集数据,记录相关信息;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四条: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各级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可以不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但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第五条:各级法院党组应加强对本院工作人员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及时将审判管理部门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各级法院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各中级法院应当加强辖区内法院贯彻实施《规定》、《办法》和本细则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将《规定》、《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法院,并每半年向各地市党委政法委报送一次。

第六条:各级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或超比例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要求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从轻、减轻,从重、加重,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十四)要求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五)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六)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第七条 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反映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规定》、《办法》和本细则,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相关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 各级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

第十条 各级法院司法行政装备部门负责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的建立及日常维护。法院工作人员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将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并报送本院党组。法院党组应当及时对法院工作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进行研究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责成驻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现在或曾经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任职的领导干部。

本细则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法院中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法院聘用人员参照适用。

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各级法院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局域网、微博客、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对本细则实施情况的宣传力度,同时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1月25日起施行。 (记者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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