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交通事故救助金需有好配套
徐剑锋
本报昨日报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因无力承担抢救费用而得不到有效救治、医院抢救伤者后又无法追回抢救费用而蒙受损失的窘况,有望得到解决了。市政府制定的《梅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事后逃逸,而受害人需要抢救治疗却无力承担费用的,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一方面,梅州已经进入汽车社会,去年全年发生交通事故3万多宗,一部分人因为无钱救治而面临着死亡威胁;另一方面,医院不是慈善机构,救死扶伤也需要强力的经济支撑,抢救伤员时垫付十万到上百万的费用无法追回,成为医院放心看病的一块绊脚石。
一场事故足以“摧毁”一个普通家庭。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救济渠道,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不单单是有效减轻了事故伤亡者的就医负担,所传递出的人文关爱,更让事故受害人看到了生的希望、有了活下去的尊严,让一个家庭获得新的生机。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如何让救命钱在“有用、好用、有效”中发挥最大的民生效应,当务之急既要不折不扣地将人性化的好政策执行到底,更需有具体化的好配套措施。一方面,政策配套要健全,加紧细化实施细则,拿出交通事故处置、医院诊治规范和费用垫付路径,让基金在实际操作中更为规范化、透明化;另一方面,服务配套要完善,在开通事故救治“绿色通道”的同时,基金办应在“简政放权”上多做文章。通过服务创新进一步实现便民惠民,早一点“广而告之”,多一点“善意提醒”,手续更简,服务更优,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真正让每个事故受害人都得到更优质、更及时的诊治。
进一步来讲,要保证救助基金正常运转,除了依托社会力量把资金盘子做得更大外,最需要跟进的是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同时还应健全医院、公安、法院等三方联动追讨机制,从而让有限的资金实打实地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