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访民进京上访遭拘禁 看守用烧红铁钳烙身
受害者王维龙介绍2012年被关“黑监狱”事情发生后,自己用手机拍摄的照片。电脑屏幕左侧图片,是“黑监狱”院内的卫生间,右侧图片为警方查处时的现场。
王维龙出示在张家口被关时被虐受伤的照片。
新京报讯 安徽访民王维龙进京上访时,被几名陌生男子非法关押了数十天。其间,他多次遭到殴打。
昨日,被告人星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在大兴区法院受审。
被告人当庭道歉求谅解
昨日开庭时,和公诉人坐在一边的,还有两名曾被星某非法关押过的访民王维龙和骆贞良,作为该案刑事附带民事案的原告。
被告人星某的父亲,则以民事部分代理人的身份出庭。
检方指控,星某在2012年9月至10月,伙同张伟、庞太峰(均在逃)在大兴区魏善庄镇王各庄村的一间出租屋内,对王维龙等多位访民非法拘禁,时间从十几天至一个月不等。
星某称,经朋友介绍到王各庄村的出租房里看守访民,“每月工资2000多块”。
“大概20多个人。”星某说,他在被控制前,总共看守过访民超过10次。其间,他曾对访民进行过殴打,在把访民转送到外地时,还曾对访民烙身等,但都是受别人指使,“如果我不打,别人就会打我”,“那时年轻不懂事,我也是受害者”。
庭上,星某表示,案发时,自己还未成年,没有法律知识,因此才做了一些违法的事,他向受害人道歉,希望得到谅解。
受害人未作出表态。
检方建议从轻处罚
访民王维龙和骆贞良称,当时王各庄村的那个院子里,有大约十几名访民,“有的过几天就送走了,有的一直在那儿关着”。他们在“黑监狱”里不听话,星某就会和同伙对他们进行殴打。
王维龙说,自己曾被星某等人用皮带抽头部、拳脚相加……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王维龙提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0万元的赔偿要求,访民骆贞良则提出赔偿误工费等20万元。
“我们孩子不是主犯,不能所有的损失都让我们承担。”星某的父亲称,根据案情,在逃的主犯应该承担更多的经济赔偿。因家里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作物,家庭条件较差,只能承担3000元的损失。
双方未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检方称,案发时,星某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并且有认罪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昨日,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 讲述
被告人:访民挤在地铺上睡觉
星某供述,2012年9月,一位朋友说要给他介绍一份工作,工作内容是“呆着看人”。后来,“他们把我带到王各庄村的一个出租院里”。当时,负责“看人”的,除了他还有张伟、庞太峰(均在逃)两个约20岁的年轻人。院内的房屋很简陋,“地上有很多床垫,还有一台电视”。
他说,他刚到时,屋里已有一个被看管的人,后来知道,那个人是安徽访民王维龙。随后,陆陆续续又有十几名访民被送到这里,这些人就挤在这些床垫上睡。
星某说,被送来的访民少的时候,他自己负责看守,如果访民较多,张伟、庞太峰就会帮助一起看守。除此之外,张伟、庞太峰等人还负责接送访民,有时,他也会去接送人,其中,他曾把访民王维龙转送到河北张家口。
访民:被看守用烧红铁钳烙身
房东介绍,他把院子租出去后,就没跟承租人联系过。但他每次从门口过,大门都紧锁。
房东可能不知道,在2012年9月至10月的一个月里,星某、张伟、庞太峰等3人,在这个出租院里,非法关押过多名上访者,“有的关了几个小时就被送走了”,有的被关押十几天至一个月。其间,他们还对访民进行殴打。
访民骆贞良称,他也曾经跟王维龙被关押在王各庄村,“我走时,王维龙还在,里面有十几个人(被关着)。”
被关押时间最长的,是王维龙。
他说,2012年9月22日,他参加最高院接谈后、准备买票回家时,在北京南站被三个人“接走”,被带到王各庄村。而被带进出租屋之前,就有几个人将他的手机和现金没收。
“刚开始他们不打我。”王维龙说,这些保安知道他家人在网上发消息后,对他进行殴打:皮带抽头部,拳脚相加……被关押29天后,星某等几人给王维龙戴上头套,转移到河北省张家口的一个村庄。在村里,星某等人对他进行更严重的殴打。“他们先是用雪把我身体埋住,只露一个头”,被带到屋子后,有人又用烧红的铁钳在他身上烙。
“你不是姓王吗?我就在你身上烙一个王字。”王维龙回忆道当时被烫烙的情景,略显得有些激动。
至今,王维龙的肩部和后背,还留有烙伤后的疤痕。
在张家口又被关押34天后,王维龙才被释放。
被告人和访民:驻京办安排“接送”访民
有访民介绍,被星某等人看管、关押的人,包括来自安徽、湖南、福建等地的访民。这些访民均称,他们是被当地政府驻京办送到“黑监狱”的。
星某称,他只负责看人,并没有直接跟驻京办联系过,“都是张伟、庞太峰直接联系”,现在“他们两人在逃,跟驻京办联系的情况只有他们知道”。
而据星某的口供显示,在所有看守访民的人中,有一个叫“老肖”的人,直接跟各地驻京办联系,张伟、庞太峰负责接送、看管访民。
而王维龙对此否认,称他曾听星某说去过驻京办,“什么时候送人、什么时候接人,都是驻京办告诉他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