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多次更改互相矛盾 做假证被罚5千元

13.12.2015  09:58

  ●证言多次更改互相矛盾

  ●提供虚假证言被罚5000元

  原告与被告的案件经过调解结案,证人则被罚了款,原来是因为说了假证言。日前,南沙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出庭证人开出“罚单”,何某的证言多次更改,互相矛盾还拒绝解释,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10月15日,李某状告冯某借款不还,称冯某分别于2013年借款40000元,其中现金20000元、转账20000元,2014年现金借款15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

  法庭上,何某作证并提交了手写的书面证词,证词称“自己与冯某是朋友关系,冯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李某借款40000元一事,自己亲自在现场见证。曾于2013年8月18日带冯某和李某到市桥的工商银行由李某在ATM机提款给冯某40000元,后冯某写借条给李某。又2014年7月17日,冯某到士多店向李某借款现金15000元,其本人在场见证双方交易”以证实与被告签订借据、交付借款的事实。

  在庭审时,法官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何某表示其自愿作证,且当庭签署了保证书并宣读。但在庭审法官询问时,证人何某却作出与书面证词完全不同的陈述。对是转账还是现金,借款时他是否在场等问题,何某在庭审时多次更改证词,而且证词相互矛盾,如表示“2013年8月18日冯某立下借据后我就去工作了,我没有去市桥的工商银行”“转账多少钱我不清楚”。当法官询问其原因时,何某只说记不清楚了,拒绝对矛盾做出解释。

  地点:南沙法院

  结果:何某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妨害到法官对案件的查明。南沙法院对何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限其在3日内交纳。而与其相关的原案原被告双方均承认有接待关系存在,最终以调解结案。

  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对证人虚假陈述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将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