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有证据一审时没按时交 二审赢官司却被罚5万
房东有证据 一审时没有按时提交
二审赢了官司却被罚款5万元
法院认为房东已违反法律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东莞时间网讯 房产中介已经把房子卖出去,但房东周某因拒绝支付全额中介费被起诉。周某为了可以少支付中介费,于一审未提交关键证据。谁知一审法官按照市场惯例和生活经验,支持了中介公司的主张,周某上诉。
6月24日,东莞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周某因二审期间提交关键证据被采纳,其上诉请求获部分支持,最终却因逾期提交证据被法院罚款5万元。法院认为,周某逾期提交证据,已违反法律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系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
房东卖了房不付中介费被起诉
2012年农历年初,经常平一当地人介绍,常平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当地的一个大老板周某的一栋物业招租,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仅口头约定了中介费。后该中介公司于2012年7月底成功引进东莞市某酒店承租该物业,周某在中介公司成功获得服务后支付了10万元中介费。周某称双方没有签订居间合同,但双方约定中介费为10万元,已经履行完毕。中介公司则认为,按照目前的中介市场惯例,周某应该支付中介费26万元,目前仍欠16万元未支付,因此将周某告上法庭,并在一审时提交了录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按周某主张的中介费是10万元,那么周某在通话中应该表示已经支付完毕中介费,而非多次称“不是不支付”,且在通话中也未对对方主张的报酬金额进行反驳,因此周某主张中介费是10万元不合理。而且物业租赁中介成功提供服务后,收取一个月租金作为报酬也符合市场惯例。
一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中介公司胜诉,周某应支付余下的16万元中介费。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收据一份,收据上盖有中介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该收据显示,周某尚欠中介公司居间报酬13万元。
证据有效,但逾期提交被罚5万
周某在二审提交的收据,形成于案件诉讼之前,他本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但周某二审才向法院提交该证据。因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基本事实有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东莞中院结合双方证据,采信了周某二审提交的收据,改判周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3万元。
东莞中院虽然采信了周某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但他在二审庭审期间所陈述的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并不正当,违反了法律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周某的行为罚款5万元。
法官说法
有证据要及时提交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在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的法定幅度之内,对周某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将来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证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及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