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去年30名处级干部离职 或为避免任职规避

14.04.2015  12:38

  离职 漫画

  【宏观·政策】证监会2014年30名处级干部离职

  学者建议规范涉密公务员的辞职行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北京报道

  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15春季人才流动分析报告》掀起了一场不大不小的波澜。该报告数据显示,今年2月25日至其后的三周时间内,全国范围内有超过1万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该网站投递出求职简历,跟2014年同期相比增幅达34%,位居跨界跳槽者中的“最活跃群体”。

  在引发广泛关注的同时,由于公务员特殊的身份和工作背景,其辞职下海行为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4月6日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公务员辞职或下海是个人自由,但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岗位是公共岗位,辞职以及二次就业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是安全部门的,辞职后想随便到哪儿就业肯定不行。还有政策部门,到外国企业就业,还有可能涉嫌违纪违法。”据此,竹立家建议,中央保密部门应尽快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以保证这—要求落到实处。

   证监会官员为何密集“下海

  在沸沸扬扬的公务员辞职声浪中,证监会官员的离职最引人瞩目。据媒体报道,2014年全年,证监会约有30名处级以上干部离职,其中大多数投身市场机构。

  2014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监管一处处长段涛从证监会离职,履新中德证券。段涛2002年进入中国证监会,他所在的监管一处负责主板和中小板IPO的非财务审核。

  2014年底,大成基金发布公告称,自2014年11月26日起罗登攀担任总经理职务。2009年至2012年,罗登攀曾任证监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是国家从海外引入人才的“千人计划”的专家。也是去年,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王欧到中投公司任专项投资部副总监。

  媒体猜测,这些证监会官员赶在2015年之前密集离职,可能与证监会最新实施的“任职规避”规定有一定关联。

  2009年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显示,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据媒体报道,证监会已明确规定,从2015年开始,离职后到被监管对象任职的将严格执行三年规避期。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证监会的管理职位有限,晋升比较困难,下海到基金公司是为了谋得高薪职位。此次证监会发力收紧人员流动关口,官员们抢在“最后期限”选择“下海”也在意料之中。对于近期干部的离职现象,证监会主席肖钢于今年年初在内部会议上坦言,从2014年主动离职的中青年干部情况分析看,对他们的职业生涯发展关注不够,是最重要的原因。

   专家呼吁为公务员辞职到外企工作制定规范

  今年3月,一位从事反垄断工作的中央机关公务员辞职,并跳槽至一家从事反垄断法律业务的外资律所,引发广泛关注。尽管该律所对外称,该官员任职只是一个简单正常的职务变动,但还是引发专家的质疑。

  “中央国家机关作为政策制定部门,其公务人员辞职以后到外国公司就职确实是相当危险的一件事情,国外通常都会对此予以禁止。”竹立家对《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外国某些机构重点就是去挖这样的背景深厚的人才。

  竹立家所言的“危险”跟公务员的涉密工作相关。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保密工作,无论是《党章》,还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公务员法》,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要求。对于公务员辞职,《公务员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保密法》规定: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也因如此,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这些职位工作的公务员掌握着国家秘密,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在这些职位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或虽然离开了这些职位,但不满脱密期的,也不得辞职。

  可是《公务员法》虽然规定了脱密期的要求,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行的《保密法》中,对脱密期也缺乏具体的规定。

  “国家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公务员,去外国企业要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有的部门可以规定不允许去任职,甚至可以规定3年或5年的保密期。”竹立家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国现行关于涉密公务员辞职的规定还很不完善,有诸多细节没有出台。“比如哪个级别、类别的公务员可以到国内、国外公司或民营企业去,这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没有办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