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运营证被罚网约车司机告上法院

24.06.2017  15:49

大洋网讯   网约车当下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车主加盟这一平台,但有的车主在上路运营时却被执法人员罚款。广州一名网约车司机便遭遇这种情况,虽然他开的是自己的私家车接客,但因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却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广州市交委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司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政府决定维持广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此,该司机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涉案司机的营运行为构成违法,但被告对司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此判决撤销广州市交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撤销广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3日,该案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据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4月17日,一名乘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与司机蔡某取得联系,约定蔡某驾车将该乘客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附近送至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村,由乘客支付车费,滴滴打车软件平台乘客端显示的车费为16.7元。

蔡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H的小汽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将该乘客搭至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村。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BRT棠下村前,发现该车辆涉嫌违章,对蔡某进行调查,调查时该名乘客正在下车,蔡某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广州市交委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并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案涉车辆予以扣押。蔡某拒绝在上述文书中签名。

2016年5月16日,广州市交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蔡某不服,于2016年5月24日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政府于同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蔡某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广州市交委和广州市政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蔡某既未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也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营运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

但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认为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方式,明确将网络预约车经营行为的定性为出租汽车服务经营范围。依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网络预约车经营属于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出租车客运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被告认为原告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于定性错误,依此对原告蔡某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还指出,被告广州市交委对“滴滴打车”平台与原告共同实施和完成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完全忽视了对“滴滴打车”平台的调查和处理,将违法经营行为的责任和后果全部归咎于原告一方,既事实不清,又显失公平。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因此认为,被告广州市交委对原告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交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被告广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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