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职能转移承接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3.04.2016  11:16

粤教督〔2016〕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广东教育督导学会: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转移承接机构的通知》(粤教督函〔2015〕58号)规定,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职能转移给广东省教育评估协会、广东教育督导学会两家单位承接,省教育督导室不再受理上述项目的申报等相关事宜。为继续做好相关工作,省教育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职能转移承接监督暂行办法》。

请各地及时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按照程序和要求选择向上述两家机构提出申报。同时依法依规对两家机构承接职能期间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遇到问题请迳向省教育厅反映。

联系电话:020-37626922,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传真:020-37626849。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4月7日 

  抄送: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

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

职能转移承接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精神,根据省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对“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接方开展“高中省一级学校等级评估”“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省一级幼儿园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接方是按照有关工作程序确定的具有承接转移工作资质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履行承接转移协议开展工作。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等有权对承接方开展评估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明确。教育部门和受评学校等依法对承接方开展评估工作实施监督,受评学校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教育部门负责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承接方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负责。

(二)规范有序。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程序和过程的透明度,维护参与各方的知情权。

(三)提高效能。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管理的社会参与度,提升监督效能,逐步建立覆盖评估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四)公平公正。科学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评估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的正当权利。

第二章  工作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承接方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的评估标准、程序等要求,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有关评估标准、程序的文件包括:

(一)《关于公布<广东省普通高中督导评估方案><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修订)>和<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粤府教督〔2008〕15号)

(二)《关于建立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2〕14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办法和验收方案的通知》(粤教督〔2004〕16号)

(四)《关于省一级和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督〔2008〕7号)

(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教评〔2005〕17号)

在承接评估工作期间,如遇省教育厅修订或重新制定评估标准和要求,以新文件为准。

第六条  承接方应做好档案管理,其中以下评估资料为必须保存资料:

(一)学校申报材料;

(二)承接方印发使用的评估文件;

(三)每次评估的专家组人员名单;

(四)专家评审费签收表复印件;

(五)专家组签名的受评学校评估报告、评分汇总表、分项评分说明等;

(六)承接方有关评估工作总结;

(七)承接方在承接转移项目过程中形成的与转移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转移期限为两年。转移期结束后,承接方应将以上材料原始材料一份、电子稿一份报备省教育厅指定部门及人员。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对承接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承接方的资格资质情况;

(二)评估工作人员组成情况;

(三)评估是否符合程序性要求的情况;

(四)评估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

(五)评估结果真实性以及公平公正情况。

(六)教育部门支付的评估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纪律性,以及承接方资质完备性和受评学校满意度等。

(一)科学性。评估实施方案设计科学,评估时间安排应尽可能照顾受评学校的需要。专家组组成科学合理,每个评估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个,组长应为省督学、省级及以上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或相当人员,评估经验丰富;成员主要来自省级以上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教科研机构等,均应具有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根据学校区域、专家特长等,合理抽选专家。

(二)规范性。承接方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建立了规范的公示公告制度,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评估标准把握严格,评分评价有据可依。承接方开展评估实施过程的内部监控机制完善,运行正常。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符合评估工作实际,满足评估组织及管理的需要,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对有关投诉、举报等处理符合有关要求。

(三)公正性。对待受评学校(幼儿园)客观公正,一视同仁;能够分类评估,分类指导,根据学校(幼儿园)的区域、发展水平、规模等进行区分,特殊情况听取学校的申辩。评估结论符合学校实际,经得起检验,评估实施与评估结论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核实不属实。

(四)纪律性。承接方应参照粤教评〔2005〕17号文有关要求,注重作风建设,规范专家行为,恪守评估纪律,言行严谨,不向受评学校(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不由受评学校(幼儿园)代付评估人员的劳务、食宿、交通费用等。受评学校(幼儿园)与评估组成员本人或亲属人员涉及利害关系,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应当及时进行回避。

(五)承接方资质的完备性。承接方在承接转移项目期间,原申报时所具备的承接条件没有变化,或未发生可能影响转移工作实施的明显变化。

(六)满意度。评估结论得到受评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及社会公众认可。评估人员在开展评估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得到受评学校(幼儿园)的肯定。

第九条  教育部门建立有关信息反馈渠道,主动搜集社会监督信息,作为对承接方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参考。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十条  实施监督管理行为,应当结合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根据转移承接工作实际,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其他渠道信息反馈等方式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查、取阅和复制评估工作的相关资料;

(二)要求提供评估工作总结;

(三)要求提供作出评估结论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要求承接方对评估工作进行说明;

(五)责令停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

(七)针对重大事项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工作,组织专项检查;

(八)其他监督行为。

第十二条  受评学校(幼儿园)对评估工作的程序和评估结论进行监督,向教育部门及时反馈承接方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承接方应主动接受教育部门、受评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各界对于转移承接工作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在承接结束后或根据实际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承接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通过监督、绩效评价形成对承接方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转移承接工作,协议期满后可以继续参与竞争承接有关工作,其结果等次作为重要参考。

评为“不合格”的,转移承接协议终止,立即停止本次转移承接工作,且不得参与下一轮的竞争承接。

第十六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违规行为,承接方应当立即停止有关行为或评估工作,由教育部门进行调查,待问题查清或者作出有关结论后,再继续开展转移承接工作。

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议解除: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承接方因缺乏承接能力等问题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

2.承接方制定的具体评估工作方案不符合省教育厅提出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引等要求或者未按照具体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的;

3.承接方没有按时按质履行承接的职能,严重影响社会公共服务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承接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将省教育厅转移的职能全部或部分委托(或外包)给第三方的;

2.承接方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没有告知的,但省教育厅认为有关变化足以影响转移承接事项正常开展的;

3.承接方的绩效评价结果被评为“不合格”的;

4.承接方(或其组织的相关评估人员)在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省教育厅无法将协议规定的职能继续转移给承接方承接的。

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中发现承接方的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廉洁纪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