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微博评论牵出深圳一法院副院长徇私案

14.10.2014  11:23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通讯员 汪林丰 一公司老板因为单位行贿罪获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涉嫌单位行贿罪。累犯本应从重处理,结果龙岗法院一审再判缓刑。昨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而于今年5月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的龙岗法院原副院长黄昌荣亦被查出,在上述案件审理中,黄昌荣收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贿赂3万元,并要求主审法官判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又出事却再判缓刑

今年7月,一名网友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表评论,问“为啥深圳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前老总周某能两次被判缓刑?”这条并不起眼的评论引起了市检察院官方微博管理人员的关注:网友说的是否属实?案件背后是否存在问题?

针对该条微博评论反映的问题,市检察院展开核查。周某,原系深圳市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6月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1年被判刑后,考虑到当时公司处于申请上市的关键期,周某将股权全部变更到他人名下,自己也不再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而是以技术总顾问的身份继续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0年6月,捷甬达公司业务员张某为了在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采购项目中顺利中标,经该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某同意,承诺按照中标合同价的10%作为好处费送给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主任左某。后捷甬达公司顺利中标,张某分三次送给左某共计25万元好处费。2012年7月,捷甬达公司参与了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另外一个采购项目,中标并货款到账后,2012年9月,经周某同意,张某再次给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主任左某再次奉上5万元。

2013年4月,龙岗区检察院在查办张某行贿案时发现深圳市捷甬达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于2013年5月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提起公诉。

周某在缓刑考察期间内,又因涉嫌新的犯罪事实被提起公诉。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执行结果却是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对此,办案检察官告诉南都记者,一审法院的量刑明显不当。

法院副院长收钱要求法官判缓刑

量刑畸轻背后是什么样的力量在发挥作用?今年5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纪委移交的线索,以涉嫌受贿罪分别对龙岗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昌荣(正处级)、龙岗法院坪山法庭庭长胡某某(副处级)立案侦查。

今年8月,龙岗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昌荣因涉嫌受贿一案侦查终结,目前已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韶关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南都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根据黄昌荣供认,其利用法院副院长的职权还多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并收受好处。前述捷甬达公司一案正是他干涉的诸多案件中的一起。

据检察院披露,捷甬达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进入法院审理环节后,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了周某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该律所负责人曾到时任龙岗法院副院长黄昌荣的办公室,请求黄昌荣关照争取判处周某缓刑,并明确告诉黄昌荣,周某于2011年6月曾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仍在缓刑考察期间。黄昌荣答应帮忙。之后,黄昌荣将该案主审法官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并要求主审法官判处周某缓刑。

该案开庭之后,在黄昌荣多次指示要求判缓刑的压力下,主审法官最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对被告人周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事后,为了感谢黄昌荣提供的帮助,该律所负责人到黄昌荣的办公室,给黄昌荣奉上好处费3万元。

南都记者还获悉,2010年至今,深圳市法院系统已有10名工作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

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除量刑明显不当外,法院副院长收受贿赂要求主审法官判缓刑,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检察机关对该案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昨日,市检察院已依法提出抗诉。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公共关系处负责人表示,利用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回应社会关注,是检察机关推行阳光检务、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网友们的反映、意见、建议,有助于推动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