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立法监督代表履职 具体规定仍需完善
近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人大对代表反映群众意见的处理、对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保障和监督。
据统计,今年珠海“两会”上,有1/3的人大代表未提议案,还有一些代表经常不参加小组活动,被戏称为“不发言代表”。有关方面人士指出,出台相关办法规范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法律人士提出,《办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对两次不参加小组活动的人大代表启动终止资格程序做法欠妥。
我党成功的一大法宝便在于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人大代表从群众中选出,更应紧密联系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文规定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义务,在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明确规定“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然而,近年来,全国和各地的“两会”频频曝出代表的雷人议案,或是所议之事与现实脱节,或是解决之法令人喷饭。对这些雷人议案,看客或可一笑了之,但背后反映的人大代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却不可忽视。
针对这一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珠海市出台《办法》,规定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联系群众工作的监督和处理办法,可谓有的放矢,正当其时,具有积极的创新意义和示范效果。
值得指出的是,《办法》中对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规定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代表法》中规定了“可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7项情形,明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终止代表资格程序的执行机构。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并不属于上位法规定的可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情形,而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启动代表资格终止程序”的规定也确有模糊。
笔者以为,督促人大代表履行联系群众的法律义务,对脱离群众的人大代表说“不”,应在上位法的前提下进行。首先,落实《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代表法》中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未能履行联系群众工作的人大代表,既可通过选举单位启动罢免程序,也可通过人大相关机构进行“劝辞”。其次,依据《代表法》建立健全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考评机制。《办法》对联系群众工作所作的具体部署不仅具有约束性,还具有号召性和象征意义。因此,不能仅仅考察是否参加了联系群众的小组活动,对人大代表履行联系群众的义务应做全面考评,通过公示示范优秀代表,也可警示联系群众不力的代表。最后,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有关部门还应依法对代表的产生进行把关。
总体而言,珠海以改革的勇气和特区的担当,对脱离群众的人大代表说“不”,是一个好的开端。全面深化改革正需要这种创新的勇气,然而相关规定仍有改进空间。期待通过对《办法》的不断完善,珠海能探索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新路子。
(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