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修正案审议:相关人士建议设立行政法院

30.08.2014  00:47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29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部分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必要时可设立行政法院应对当前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一部民告官的诉讼法律。从诉讼来看,它是一个很大的短板,现在行政诉讼的案件大概只占所有案件的百分之一左右。”辜胜阻委员指出,因为是民告官,所以来自行政的干预很大,地方化、行政化倾向很大。

  辜胜阻认为,要解决问题最根本的还是体制问题,要在立法上为司法体制改革留下空间。他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4条第2款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审判机构审理行政案件”。

  郭凤莲委员也赞同这样修改,认为这样修改可以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预留制度空间。目前二审稿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随着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如何进一步发挥好行政诉讼的功能,解决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门难进、案难审、判难胜、诉难息”的四难局面,适时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修改行政诉讼法越来越有必要,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李路委员说,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着眼解决行政争议的现实需求,更加强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将诉讼对象扩大为行政行为,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并将部分行政行为由列举式改为概括式,将征收、征用及补偿单独作为一项,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丰富;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完善,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对部分条文表述进行了调整,使文本更加规范和严谨。

  杜黎明委员也认为,现行法将行政诉讼限定在具体行政行为内,致使受案的范围非常有限。这次修改删除了“具体”两个字,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这一修改对行政诉讼法意义重大。

  他还建议,将行政合同和授益性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还会有大量的行政工作会采用社会化的方式外包出去,必然产生大量的行政合同(行政协议)。在这些合同关系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外,行政机关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奖励、行政补贴或者行政扶助等,对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大影响,也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杜黎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