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被拘少年诉警方案开庭 律师称警方伪造证据

11.07.2014  21:18

  新京报讯 (见习记者 贾世煜) 甘肃发帖被刑拘少年杨某起诉张家川公安局违法行政拘留一案,今日在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

  今日中午,杨某的代理律师游飞翥告诉新京报(官方微信:bjnews_xjb)记者,今天庭审的重点是进行质证,主要由被告方出示相关证据。他强调说,这次起诉主要是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还杨某一个清白,因为杨某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此外,杨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昨日在天水市中院开庭,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此前,杨某曾向天水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和行政复议,但均被驳回。

   庭审重点

   1、群众聚集是否由杨某发帖引起?

  游飞翥向新京报(官方微信:bjnews_xjb)记者透露,在上午的庭审中,张家川公安局出示了证明对杨某进行行政拘留合法的证据,证据主要是对杨某进行拘留的相关法律文书,调查的内容,问询时的笔录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

  对于张家川公安局出示的证人证言,杨某表示,这些证据让公安局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因为证人证言显示,当时聚集在街上的群众并非因为看到杨某在网上发布的帖子而前往,而是由于在现场看到和听到的内容。对此,游飞翥也提及,证人证言中多为“我听到……”和“我看到……”的内容,即多为在现场了解到的内容,而非在网上。

  游飞翥多次强调,杨某被警方认定造谣的帖子发布于2013年9月14日晚上,而街上闹事则发生在9月11日到9月14日之间。也就是说,群众聚集闹事并非由杨某发帖引起。

   2、监护人在场证据系事后伪造?

  2013年9月17日,杨某被张家川公安局进行传唤询问。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但是,杨某回忆称,自己被传唤时并无任何监护人在场。

  杨某告诉新京报(官方微信:bjnews_xjb)记者,在张家川公安局今天出示的证据中,有两份由杨某的班主任作为杨某监护人签字同意传唤的证明。杨某说,这些证明乃事后伪造,因为自己接受传唤时并未见到自己的班主任。

  游飞翥表示,张家川公安局出示的证据中,部分涉嫌伪证,且部分证言证词并无可信力。

  对于上述疑问,新京报(官方微信:bjnews_xjb)记者今日多次致电张家川公安局,均无法接通。

   庭审进展

   律师:警方证据显示杨某没有造谣

  游飞翥对庭审结果持乐观态度。他认为,今天庭审最大的突破是,张家川公安局的证据显示,杨某并没有造谣,也没有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游飞翥说,像此类备受舆论关注的案子,审理起来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该案原定2014年3月开庭审理,但后又延期,直到今年6月底,他才接到7月10日、11日开庭的通知。

  游飞翥表示,警方对杨某先采取刑事拘留,后改成行政拘留。但刑事拘留已对当事人生效,应做出赔偿。先刑拘后行政拘留,已构成对当事人的双重处罚,因此行政拘留同样违法。

  甘肃天水市中院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7月10日上午,杨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该院开庭,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行政拘留是否具有合法性。当日上午庭审有两个焦点。其一是“行政拘留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二是根据证据辩论国家是否应该对甘肃发帖被拘少年赔偿7元。

   案情回顾

   500转刑拘第一案

  去年9月12日6时17分,张家川县张川镇发生一起意外死亡案件。经张家川县公安局调查取证,认定排除他杀,死者高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9月14日、15日,杨某在网上发帖质疑这起案件。

  9月17日,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杨某从学校带走,施以刑拘5日的处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于2013年9月10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诽谤信息被转发、评论累计达500次可判刑,因被称为“全国500转刑拘第一案”,杨某被刑拘一案引发广泛关注。

  9月22日,警方决定撤销对杨某的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7日。当晚,杨某被释放。甘肃省公安厅表示,撤销杨某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是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法依规处理。

  9月23日凌晨,杨某从看守所被释放。当日,律师游飞翥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行政拘留这一处罚措施仍然不恰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014年1月,游飞翥代表杨某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起诉张家川警方对杨某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同时向张家川县公安局提出7元钱的刑事赔偿申请。“7元”象征着“杨某被拘7天”。

  (新京报作者:贾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