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假诉讼 法院开出33万元罚单

21.06.2017  11:42

大洋网讯  近日,南沙区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出两份罚款决定书,对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对原告罚款3万元,被告罚款30万元。

2016年9月1日,南沙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梁某起诉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港公司)。梁某称,其与某港公司签订了造价约700万元的工程合同。工程结束后,对方没有支付任何款项。2016年4月21日梁某发函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后起诉至法院。某港公司答辩同意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案情存在诸多疑点。双方在庭审中陈述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而结算书的结算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验收时间晚于结算时间,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流程,双方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外,调查显示,合同期间涉案工程场地并未施工。据查,某港公司还涉及另外一件诉讼,其用于抵押担保的涉案工程用地正由广州天河法院进行拍卖,如梁某优先受偿,则可以对抵押权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调查还发现,梁某与某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是亲属关系,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而审理过程中,双方消极应对法院调查,拒不提供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此外,700万元的承包合同仅有两张纸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书和催款函均为一张纸,除此之外,没有具体的施工记录,没有工程款垫支付记录,没有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没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其他任何人证物证能够佐证涉案工程的存在。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之嫌。

2016年12月12日,梁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认为,本案的涉案建设工程不存在,属于虚假诉讼,于是驳回撤诉申请,并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近日,南沙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某港公司罚款30万元,对梁某罚款3万元。双方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处7年以下刑期

经办法官王健告诉记者,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屡有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信时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健 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