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 开创妇女维权司法工作新局面

17.07.2014  20:16

  2009年底,省妇联向省法院建议在基层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期望通过合议庭工作,提升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探索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从而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公平公正地保护当事人包括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省法院在调研基础上,从2010年3月起,正式启动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据统计,至2012年2月底,15家试点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5048件,平均结案率为88%,同比提高8%;案件调撤率为63.19%,全部试点的整体调撤率均高于上年;上诉率为3.42%,比上年总体下降2.17个百分点,远远低于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不高于15%的全省目标,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做法如下:
  一、认真部署,适时调整
  一是精心挑选试点。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在广州、东莞、中山等地选定了7家工作基础较好、婚姻家庭案件数量较大的基层法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并在基层法院所在地区中选定中级法院一家。为加强和探索跨行政区域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2011年,又选择流动人口较多、区域一体化较快地区的8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使全省试点法院达到15家。
  二是加强人员配置。要求尽可能安排工作经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或者具备家事专业处理知识的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同时提出,合议庭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根据具体案情可以邀请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调处工作。
  三是科学规范受案范围。考虑婚姻家庭中具体各类案件所占的比例以及试点合议庭承受能力,将离婚纠纷、抚养、扶养、赡养、分家析产纠纷等10类案件纳入合议庭工作范围。去年,又将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较高的婚后财产纠纷等三类纠纷作为受案范围。
  四是加强工作指导。省法院、省妇联于2010年3月联合召开试点启动会议,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同时,两家共同对试点法院的工作开展调研,并在总结的基础上要求各试点要从加强部门协作、调解优先、加大依职权取证力度、探索证据规则、强化释明和诉讼指导等方面积极作为。省高院还制定了《家事审判合议庭操作指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引和规范。
  五是加强理论研究。省妇联形成制度,召集省法学会、法院、律师和高校专家每年召开一次婚姻家事案件的分析研讨会,就夫妻债务、子女抚养、家庭暴力认定、过错赔偿等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将有建设性的对策意见汇编成册,提交给有关部门作为立法和司法参考,从立法源头和司法实践不断突破妇女儿童维权涉诉案件的瓶颈制约。
  二、创新工作,强化职能
  一是完善家事证据规则。强化能动司法,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覆盖到调取家庭暴力相关证据、书面采集有顾虑的证人证言、调查当事人现有财产状况,近来又扩大到夫妻感情的认定、婚外情证据收集、子女抚养义务履行能力调查,以及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认定等方面。开展了庭前及时提示、诉讼请求明确、补充证据引导等活动,强化释明作用。
  二是创新家事调解方法。因案施调,加强特定类型的家事案件调解方法的探索。如对于离婚后另一方没有居所的案件,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调解,确定可行的分割方案;采用从法官助理、法官、庭长、主管院领导逐级“渐进式”方式,促成当事人调解;对涉外案件,通过“面对面”地争取当事人自愿配合,“手把手”地指导在国外的当事人参与诉讼调解,请已经达成调解的当事人对新案件当事人以身说法的“三段式”调解模式,促成案件调解。
  三是确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新理念。妇联争取法院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全国家暴审判试点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扩大到中山市第一法院等4家合议庭试点单位,逐步形成“严、阻、慎”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新理念。“”即周严保护,如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远离令”,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住处100米范围以内活动,开创国内先河。“”即对受害人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有效阻断施暴人与申请人联系的途径;“”即坚持谨慎签发,注重对案情的全面调查分析,力求实现个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整合资源,协调推进
  一是加强诉调对接。妇联与法院、综治维稳中心、社区调解办公室、村调解中心等多机构和部门建立诉调对接、诉前联调机制,通过妇联贴近群众优势,开展法律解释和情绪疏导工作,共同做好家事案件调解工作。
  二是完善妇联与法院的协作。法院委托妇联组织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或者开展家事案件审前事实调查工作,将妇联组织提供的事实调查材料作为处理家事案件的重要参考。
  三是建立心理介入协作机制。对一些存在心理问题,或矛盾积深而不服判或不愿配合调解的当事人,妇联组织积极介入,邀请专业心理健康组织对其展开心理辅导,推动家事纠纷妥善、和谐解决。
  我省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得到最高院和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推进这项工作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我们建议:
  一是加大对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的推广力度,把其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尽快推广,比如:人身保护裁定的做法。
  二是加强调研指导,解决家事案件实体裁判标准不统一和家事审判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把妇联工作人员纳入家事审判专业化工作培训,以更好地配合法院开展好家事审判合议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