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有价”——东莞商改的“严管”之道

17.10.2016  10:40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商改已经进入了3.0时代。

企业“宽进”之后,如何“严管”?在经过四年的摸索后,东莞在诚信建设上踏出了关键的一步。几乎与国家相关部门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文件同步,《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也于9月面世,向公众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在东莞,“诚信”两个字,正从无形的道德概念被“明码标价”,逐渐转变成一个有形的、看得见的网,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网。

“标价”诚信

对东莞来说,为诚信设立规章具有进步意义。在当前的营商环境里,诚信与否已成为企业合作发展、对外形象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办法》一出激起千层浪。对此反映最强烈的当属商界。虽然文件并没有直接提及“失信”字眼,但字里行间中对企业不诚信行为所设置的严惩条款,折射出了东莞在诚信体系建设上的决心,也让市场主体嗅到了不诚信所需要付出的代价。

“如果企业有不好的信息记录,就会受到政府的重点监管。”一位消息人士解读《办法》时说,情节严重者,还会在申请补贴等方面受到约束和限制。而信息记录显示良好的企业,则会得到优先办理等奖励。

办法》如此明晰的表述,让人不难觉察,一奖一惩之间东莞已对诚信进行了“明码标价”。

“这是件好事情,我们肯定非常欢迎。作为一家连续五年获评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我们可以在这方面获得更大的优势。”盟大集团总裁办主任尹国海了解到此事后,连连称好。在他看来,政府公开透明地公示企业信息,再通过信用状况来约束管理,将会给市场带来一次“大浪淘沙”,一些失信企业会在此过程中逐步淘汰,从而使整个营商环境得到改善,开展合作时也会更加放心。

东莞市高宇科技公司总经理黄才表示,以前多是通过朋友了解合作方的口碑怎么样,“从朋友那了解的情况,并不全面,也不权威,有时还可能出现偏差。”黄才说,通过官方的渠道去查询企业信用状况,肯定更权威。“以后我跟别人谈合作前,会养成一个习惯:先上网查询一下对方的信用档案。”

对于诚信体系的建设,很多企业也透露了他们的思考:有警示信息的企业会被限制到什么程度?良好信息的企业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奖励?最重要的是,在这么严格的标准下,如果某些企业在无意之中犯下了小错误,系统是否就只会显示一个冰冷的“红色大叉”,而没有解释的空间?

“无论是在实践还是理论层面,诚信的判断和标准都是长久以来企业无法绕过的难题。”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人士指出,对东莞来说,为诚信设立规章具有进步意义。他表示,在当下的营商环境里,诚信与否正逐渐成为企业对外形象最重要的部分。而现在,通过详细的三十条规定,诚信,这个原本难以衡量的形容词,获得了看得见的标准。何为诚信,东莞将给出更准确、更清晰的答案。

分量几何

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限制,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新政虽然尚未施行,但舆论声已起。在满城共议诚信建设的大氛围下,商家已经感受到了新政带来的压力。

事实上,在东莞,诚信体系建设早已不是新鲜词。

最早将企业诚信纳入市场监管语境的是石龙镇。2012年9月,石龙被定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从那时起,石龙开始建立企业信用平台,打造“石龙信用网”。同年11月,作为全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先行点,东莞提出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概念。

本报记者梳理发现,在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八条中,明确写道:“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限制,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尽管我市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初步探索,但客观来看,仍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关联性还不充分,对失信企业的震慑力不足。

就在近日,东莞一位拖欠了近30万元工程款的老赖陈某竟还因为调解失败,在法庭门外围堵、殴打对方代理律师,又在律师事务所造成律师受伤,引起了多方的关注。这个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失信惩戒力度不足的短板。

“其实,早在2014年,市政府就出台了相关意见,明确了建立信用约束管理体系的目标。”据一位消息人士介绍,之后市工商局率先自主开发了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了工商、税务、质监等45个部门267项目录得的1400多万条企业信息。

这套《办法》就是固化我市前一阶段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加大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力度,规范和统一各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标准,落实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提升企业诚信自律意识,为东莞构建开放型 经济 新体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然而,市场上关注度最高的当属“失信惩戒的制度设计”。谈及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方面,广东五星太阳能公司市场总监胡鄂生说,不仅只限制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财政补助等方面的行为,“最好在企业贷款、 投资 、消费等方面也有一定限制,这样震慑作用更大。”

至于胡鄂生所说的“力度更大的惩戒”,其实《办法》也有所提及:鼓励企业、 金融 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在信用贷款、项目合作、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中,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使用企业信息,对有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防范交易风险,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尹国海则告诉记者,与诚信的企业合作首先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在无法确认对方信用的情况下,企业必须要组织员工开展大量的核查工作,既花时间又要人手。其次,因为缺乏诚信认证,合作双方在初期不能完全信任,很多项目其实是无法全面推进,只能逐步试探的。这样,整个合作周期就被拉长,成本自然也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