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⑱|财务轻信诈骗信息致公司损失超百万该不该负责?

02.05.2021  13:22

我是公安局的(或者检察院)的!你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请配合我们调查……”估计大部分人都明白,这是一个老掉牙的电信诈骗套路,但东莞市凤岗镇科公司财务出纳罗某却相信了。近日,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宗典型案例,罗女士让公司损失了120多万元后,被其所在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均存在过错,罗女士承担20%的责任。

公司出纳遭遇电话诈骗致使公司损失120.5万

罗某于2017年4月24日入职某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止。合同约定罗某在公司担任财务部出纳,负责公司现金及财务管理。根据双方所述,罗某至银行办理转账时一般需要用到由罗某保管的支票、密码器,及某科公司专人保管的公司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罗某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需要向公司借用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办完后归还。

2017年11月7日下午2时,罗某向某科公司借出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到广某银行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资卡。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接到了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

对方自称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民警,说罗某涉嫌参与公司洗钱和人体器官买卖等严重违法犯罪,要求罗某配合调查。对方还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的链接,罗某在点击链接之后,发觉里面确实有她本人以及公司的一些相关信息。

心存疑虑的罗某通过114查询到,对方的电话号码是上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这让她一下慌了神。因而,对方的任何要求,她都一一照办。先是去酒店开了一间房,然后重新办了一张电话卡专门与对方联系。回了两趟公司,取得公司的密码器和支票之后,罗某就与公司“失联”了。

当天的12时至17时,罗某分10多次把公司账户内的120.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后存款的方式转入了对方提供的几个陌生账户。此外,她还将私人账户里的两万元存款转了出去。

事发后第三天早上9时,罗某来到公司上班。在被公司主管问起,她才意识到自己很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于是就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经调查发现,当时打给罗某的电话号码是通过电脑程序伪造的,而公司资金被转入陌生账户后就立即被转移了,已经很难追回。

后某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罗某赔偿上述损失,仲裁庭裁决不支持某科公司的请求。某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罗某赔偿经济损失241000元

庭审中,罗某认为,本案是由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引发,属刑事案件,警方仍在侦破之中,涉案赃款应由警方负责追回,在诈骗案件尚未侦破之前,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某科公司则认为,罗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在未得到公司任何授权以及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大笔资金转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责任,本案的处理并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而且公司追究的是罗某未经公司审批转移公司财产的责任,与网络诈骗案无关。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作为某科公司的员工,清楚某科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对某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某科公司遭受损失。 然而,罗某在骗子不停地电话操控下丧失基本判断,轻信他人,隐瞒事实,将公司资金转至所谓的安全账户,造成某科公司的损失。

而某科公司聘请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担任公司出纳,具有一定的过错。某科公司并未严格落实相关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存在制度缺失、管理不当等问题,对本案损失的发生负有明显的管理责任。综合罗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性质、工资收入水平、损害后果及某科公司对损失发生的过错因素,酌情罗某应对某科公司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又因罗某自2017年11月9日起已被停职未再上班,工资发放至2017年11月7日,则罗某应赔偿的数额已不宜单独确定每月扣减的数额,而应当一次性赔偿给某科公司。遂判决罗某向某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1000元及利息。

某科公司、罗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赔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经常有骗子会以电话、QQ、微信等方式联系当事人,以当事人或公司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为由,要求将钱转账至安全账户。由于轻信诈骗信息,导致个人或公司钱款被骗。这类事件已不鲜见。个人财产造成损失,只能独自承担这个责任。对于单位的损失,如何处理?

如果劳动者因其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如因为劳动者工作失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则不宜单独确定每月扣减数额,而应确定一次性赔偿标准。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损失没有合同依据,也未提供相关关于赔偿的规章制度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情形综合判断赔偿标准。

【链接知多D】

一、提醒财务从业人员:

1.务必熟悉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尤其是较大额资金支付的规范流程,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的制度进行,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不可轻信任何单位领导或主管或其他任何部门负责人从手机短信、QQ或QQ群、微信或微信群、电子邮件等任何即时通信工具上发出的转账指令,接到此类转账指令务必通过当面或者至少通过直接电话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转账操作。

3.熟悉财务及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并严格遵守执行。

二、提醒用人单位:

1.作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特别是建立大额转账审批制度,并且将这些制度明确告知单位的财务人员,并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

2.用人单位的老板及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遵守财务制度,不可让财务人员为自己违规用款开绿灯,否则,恐将引狼入室。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只要用人单位和财务人员均做好了足够的防范措施,提高警惕,任凭诈骗分子如何行骗,皆无可乘之机。

文字:尹金钟

编辑:李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