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食品无中文标识 销售它是否违法?

12.04.2016  15:50

东莞时间网讯 小陈从某食品商行购进一批进口预包装食品,放在自己经营的便利店中销售,但这批食品并无中文标识,后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行政执法人员称,小陈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案情是这样的:小陈看到最近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海外商品,他也打算从某食品商行购进一批进口预包装食品销售。但小陈在进货过程中没有发现该批食品无中文标签,也没有要求某食品商行提供食品检测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和海关通关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结果在销售过程中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批食品,并依法对该批食品进行扣押销毁以及对小陈进行了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识不得进口

松山湖(生态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因此对小陈给予的处罚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