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调整公积金管理规定 东莞公积金政策恐将再调

14.10.2014  19:33

   东莞时间网讯 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并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互贷。据了解,东莞现行政策为缴满12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与珠三角7市互认互贷。另外,重新修订的《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央这一通知的下发,东莞公积金政策恐将再调。

  东莞时间网记者于今天下午致电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称目前东莞还未收到上级相关通知,因此暂未做出调整。

   通知规定缴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东莞申请条件暂为缴满12个月

  《通知》规定: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记者查看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了解到,目前,东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状况要求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没有欠缴、漏缴、补缴、封存等情况。并满足“信用状况要求”和“还款能力要求”等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东莞目前可与珠三角7市互认互贷

  另外,《通知》中还指出,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而据记者了解到,早在2009年5月,珠三角8市就实现了公积金的异地互贷。东莞、广州、珠海、佛山、江门、中山、肇庆、惠州8城市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其中任一城市购买住房时,皆可凭借一些必要的资料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中央这一通知的下发,必然会推动更多的城市加入到公积金互认互贷的队伍中来。

   东莞公积金贷款 额度或将再调

  《通知》还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据记者了解,2013年东莞公积金缴存额为683,281.63万元,比上年增加85,431.33万元,同比增长14.29%。而由于当年东莞发布了史上最严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导致该年新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下滑。统计显示,201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6,031.19万元,同比减少53.09%。

  不过,今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中就取消了之前“8倍余额”(贷款最高额不超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的规定。另外,还首次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实行了贷款限额管理,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5万元,贷款最高限额为66万元。中央这一通知的下发,或将使得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再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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