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法院调结一起利用微信侵犯他人名誉权纠纷案

10.07.2015  13:06


清新法院调结一起利用微信侵犯他人名誉权纠纷案

稿件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讯(记者  雷健  通讯员  莫彩云  邓洪政)微信,一个跨平台的通讯工具因其可随时与朋友分享生活点滴、图文并茂,并可与社区、商务高度融合而成为全民钟爱的社交平台。但若把微信当成完全的私人领地就大错特错了,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触犯他人人格权利甚至财产权利而成为被告。日前,清新区法院就调结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中发泄情绪而被他人起诉的侵权案件。

 

  夫妻闹矛盾心有不忿  朋友圈发帖“揭隐私”

 

  原告阿群(化名)与被告阿真(化名)原是姑嫂关系,原告是被告丈夫阿耀(化名)的同胞姐姐。2014年10月7日,阿群、阿真、阿耀三人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合伙经营寿司流动摊档和微信平台点单系统,其中阿群投入一万元占40%投资份额,阿真夫妇以劳务出资,各占30%的合伙份额,按约定开支。同时,阿真为经营需要,在微信平台上注册了账号,昵称为“XX寿司”。

 

  据悉,从今年初开始,阿真、阿耀二人因感情不和闹矛盾,被告阿真心中苦闷,在此过程中又认为原告阿群偏帮其弟弟,心中不忿,为发泄愤不满情绪,  3月5日晚,阿真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贴称“……因我老公是一个吸毒者、每次吸完毒都会产生幻觉,说我在外面有男人,精神一出现问题就打我,拿我出气……我从9月份开始正式和我老公,和我老公家姐三人正式成为三个股东,也签了一些有关XX店的协议。从9月份到3月份,我从未拿过工资或者利润,反之,我老公每日有30元的吸毒钱,更可恨的是他家姐,不阻止他吸毒就算了,而且还纵容他吸毒而且还从利润中拿了四、五千元来还赌债、毒债……”。当晚,被告仍心绪难平,又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图及贴子,称“这份(指其离婚协议)就是秋禾寿司占百分之40股份的毒女人写的,就是我老公家姐,没办法他们才是一家人……”。两篇微信一经点击发送,阿真朋友圈的亲友均看到了内容,包括原告阿群。阿真目标指向明显的措辞引起了阿群的强烈不满,她要求阿真删除微信并赔礼道歉,但最终双方交涉无果。

 

  一纸诉状控告侵犯名誉权

 

  4月1日,阿群通过公证处对阿真所发的微信作了证据保全,随后一纸诉状将阿真告上了法院,诉称被告阿真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贴子;二、被告在《清远日报》显著版面和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发布道歉函,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费用由阿真承担;三、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损失6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阿真亦不甘示弱,在答辩书中称原告不仅唆使阿耀与其离婚,还拟写了对其不公的离婚协议书,最终导致其夫妻协议离婚,其在朋友圈中所发的微信内容均是事实,并非恶意编造,自己是在求助无门、无处诉说的情况下通过发微信倒苦水,并不是诽谤,更不构成侵权,加上自已朋友圉内好友不多,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调解双方终达成谅解

 

  为打开双方心结,主办法官在送达环节庭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指出被告措辞上用到“毒女人”、“纵容吸毒”的字眼确实过激,并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内扩散,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被告表面上虽仍不服输,但在大倒了一通苦水之后,情绪上平静了许多,对自已的言行进行了反思后,感觉在朋友圈内将家庭矛盾宣扬确实不妥,于是在庭前即已删除了朋友圈的相关贴子。开庭当日,主办法官组织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阿真应原告阿群要求,连续五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道歉函,澄清之前的不实言论。五日期满后,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共同确认被告已如实履行了赔礼道歉义务,原告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请求,双方达成谅解。

 

  法官提醒:言论有自由并非无边界

 

网络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因其传播速度和范围的不可控性,更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为顺应社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又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4年10月10日  起施行。两司法解释统一、细化了网络侵权行为在民事、刑事上的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共同形成有关互联网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作为普通公民,也有必要加以了解和学习,不仅是规范自已言行,更是为自已置备的维权“重兵器”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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