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面馆谢绝现金被认定违法 此现象尚无惩处办法
原标题:餐厅“谢绝现金”属违法行为 公共服务机构只能刷卡点算?
文/羊城晚报记者 孙婷婷、何伟杰、黄珏,实习生 吴昕迪
日前,珠海一家面馆因只接受手机支付而“谢绝现金”,被中国人民银行珠海支行认定为“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记者采访发现,广州有经营场所也存在此类行为。一些公共服务机构也普遍存在只接受刷卡不接受现金的情况。
对此,律师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商家的行为并未违反《人民银行法》。但对于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争议。有律师认为,公共服务机构拒收现金的方式,虽未违法,但是方便了自己,却违背了“便民”的原则,比商家的行为更加恶劣。
新生现象 尚无具体惩处办法
北师大珠海分校一家面馆开业后甚至一直不设收银台、收银员,不刷卡、不收现金,所有用餐者均须刷微信二维码点餐并支付餐费。有曾经光顾过该餐厅的一名食客7月11日向本报记者回忆,虽然该店电子支付挺方便,但也有不便,例如有一次她朋友刚付了单,想要换另一种菜式,但价格却贵了一些。店方表示,不可以取消已经下好的订单,只能选择与差价相符的产品,然后店员再口头通知店里的厨师改换产品。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表示:“谢绝现金”的做法属于拒收人民币情形,是一种违法行为。
“谢绝现金”现象,广州也有
记者调查发现,广州的一些经营场所以及公共服务机构也存在“谢绝现金”的情况。
多位市民向记者反映,近期到珠江新城西塔、珠影星光城的某酸菜鱼店消费,同样只能通过微信点餐并进行支付。“不可以现金支付,进门前服务员会告知。”市民朱小姐已经在珠影店消费过5次,平均消费金额约150元。据朱小姐介绍,进门落座后,需要用手机扫桌面的二维码后,进入微信公众号进行点餐,系统会提示订单号、金额等信息。就餐完毕,在微信进行结算。
记者7月11日来到位于海珠区珠影星光城的某酸菜鱼店,该店不见收银台,服务人员表示,该店接受微信支付,如微信余额不足可以刷卡,但一般不收现金。有服务人员表示,他们并不觉得不支付现金会违法。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在店内就餐的客人,对于这种支付方式,他们表示可以接受。
据了解,该餐厅是广州一家知名餐饮店“九毛九”旗下的一个子品牌,在广州有多家连锁分店,采用的都是类似的支付模式。店方一名相关负责人徐小姐事后向记者回应,该店确实以微信和刷卡支付为主,对于要求支付现金的顾客他们会进行劝喻,不会强制要求顾客一定不能给现金。
对于为何要用这种支付方式。徐小姐说,该店开业已经有一年,一直采取电子和刷卡支付,主要是为了方便客人。因为根据他们之前做过的一项市场调查,随着移动支付功能的普及,大部分顾客其实并不是太喜欢用现金结账。而且该店主要针对的消费群体也是年轻人居多,所以当时就选用了这种模式。她坦言,对于店家而言,这种支付方式虽然不用配备收银台,但店家其实需要额外承担微信支付所产生的手续费,成本比传统的收费模式其实要更大。
公共服务机构谢绝现金违法吗?
记者采访中发现,一些公共服务机构也存在“谢绝现金”的行为。
2016年1月,市民杨女士于到广州市车管所东山分所(水荫路)办理机动车迁入业务,领取新的机动车行驶证需缴纳15元工本费,在缴费过程中,被告知只能刷卡支付,不收取现金。窗口工作人员的解释是上级规定。
杨女士刷卡后被一位男士“借卡”,理由是只带了现金,没有带卡,窗口拒收,这位先生已经央求了四位办理业务的市民,均被拒绝了。
“他急的团团转,快到下班时间了,家人赶不及过来,如果这次办不了,就要重新预约,起码要一两个星期之后才能办,我也考虑了一下,刷卡的机构是政府部门,我就同意了,但刷卡的过程是我亲自操作,没让对方观看,而且刷的卡也是我平时很少放钱的卡,支付凭证上并没有我的卡片具体信息。”杨女士说。
林先生上个月在珠江新城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也遭遇了被“谢绝现金”的经历。林先生说,为了小孩读书的原因,他需要将房产证进行更名,办理具体业务时需要缴5元印花税,他拿了5元钱给窗口工作人员,但却被拒绝了,并要求其刷卡支付,林先生只好掏出银行卡进行支付。
对此,记者拨打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电话咨询,对方告知向12363(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咨询。
对于经营场所拒收现金的行为,12363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属于违法行为。但对于公共服务机构拒收现金的行为是否违法,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公共服务机构收费方面没有硬性要求,因为不属于平常的商品买卖。平常的商品买卖应该收人民币。
该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去政府部门办这种业务大多数都是直接刷卡不接受现金,但是它是全国性的,我们(广州)这边也没法界定是否违法。”
律师:拒收人民币和拒收现金应区别开来
事实上,除了上述“谢绝现金”现象之外,有市民马上联想到时下各种约租车服务。据了解,大部分约租车公司只接受信用卡、银行卡或其他电子支付手段,不提供现金支付功能。这是否也意味着该支付方式也属于违法的范畴呢?
公益律师廖建勋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拒收人民币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应是相对于其他币种而言。拒收人民币和拒收现金应该区分看待,商家如果收取欧元、美元,不收人民币,属于拒收人民币的行为,则违反了《人民银行法》,但是商家不收人民币,也不收其他币种,只选择刷卡或者微信支付的结算方式,应不算在违反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之列。”
但是,廖建勋表示,商家“谢绝现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结账。
而对于政府服务机构谢绝现金的行为,廖建勋表示,该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因此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违反了公共事业服务便民、高效的行政原则,不违法,但却不合理,应该给予居民缴纳现金的选择。
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绍华则认为,商家拒收现金的行为,不仅没有违反《人民银行法》,也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赵绍华表示,拒收现金只是在支付方式上有所选择,应不属于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此外,商家只要明示消费者支付方式,也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示了信息,消费者不接受这种方式可以不进店消费。”
不过,赵绍华表示,相对于商家的行为,公共服务机构拒收现金的行为更加“恶劣”。“公共服务机构,比如工商登记查询服务等,不收现金,方便的是自己,却让一些不习惯刷卡消费的市民,这种行为违反了便民的准则,更应该改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