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记!考试耍小伎俩 后果很严重

05.06.2019  13:30

大洋网讯 高考在即,考试作弊实不可取,诚信参考才能问心无愧。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审理了数宗考试作弊案件,这也警醒广大考生,考试耍小伎俩,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严重者要坐牢,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1:关系好无偿替考,双双获刑

2016年3月,寻某请求医院同事刘某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向其索要一张个人照片。后寻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不法分子伪造一张基本信息为寻某、照片则为刘某所发个人头像的居民身份证(经鉴定,该身份证属于假证)。同年3月26日,刘某在位于天河区五山路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学楼2016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11考场,持上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寻某的准考证代替寻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人赃并获。事后,寻某得知刘某被查获后,于同年4月12日主动投案。据刘某称,因与寻某关系较好,碍于面子答应无偿帮忙考试。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寻某、刘某犯代替考试罪的意见,经查,刑法所规定的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案中,寻某让刘某参加的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该考试是由人事部发文实行的全国性统一考试,但并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寻某、刘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但二人共同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共犯。法院于是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寻某拘役4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刘某拘役3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2:研究生当“枪手”,获罪还罚钱

2015年12月26日上午,广东某高校研究生张某通过他人介绍,冒名顶替邵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在考试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几个月后,邵某被民警抓获。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邵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二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判决张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邵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信时记者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