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副院长谭玲做客职工大讲堂 开讲婚姻家庭案件

30.03.2015  13:22

27日,省高院副院长谭玲在广东职工大讲堂开讲。吴伟洪  摄

          “在符合单独二胎条件的人群中,夫妻一方要生二胎,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父母帮儿买房,儿子、儿媳离婚怎么分割房产?”3月27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在广东职工大讲堂开讲,为到场职工带来一堂生动精彩的婚姻法律课。

              谭玲在演讲中说,如今房子对于婚姻来讲是大事,但是对于女性来说,不要在财产上依附于男性,“女性够自信自强,也可以成为女汉子,将男方扫地出门,大家机会是平等的”。谭玲勉励女职工自立自强、更多地解放自己,赢得了现场阵阵掌声。

              谈婚姻定义??“符合法律要求、共同生活的制度

          “我们常说广东是经济大省、是人口大省,但也是真正的案件大省。”谭玲从全国、全省的案件大数据讲起,结合贴近生活的案例,向现场听众介绍了婚姻和家庭生活当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谭玲介绍,去年我省的案件数超过了120万件。过去3年,我省的案件数一直约占全国的1/11。其中,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约占我省全部案件数的10.33%。我省法院去年新收各类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17万件,其中有14万都是一审的离婚案件,另有离婚导致的抚养纠纷案件占到6%。在离婚案件当中10%的当事人到法院当中说是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婚的,但法院能够认定是家庭暴力判决离婚的不到2%。

            “对婚姻的定位,我国与国外有一定的差别。”谭玲说,欧美国家对于婚姻大多定义为“男女两性为了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达成的契约”。“但是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当中,大家很难接受婚姻是契约的定位,所以在我国的婚姻法里把它定位为婚姻是符合法定要求,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制度。

              婚姻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不合法的,就算登记了也是无效婚姻。谭玲举例说,刘小姐和王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在处朋友的过程中,刘小姐发现王某的性格暴躁,几次提出要中断恋爱关系,但是王某用极端方式来威胁,比如贴“大字报”“杀全家”、毁容……刘小姐因此被王某胁迫,完成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个月,法院以非法拘禁和强奸罪对王某判刑。此案中,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谈生二孩??生育权保护偏重于女性

            “现在政策放开,单独二胎。许多年轻人也在纠结生不生二胎。偶尔听到有年轻夫妇笑闹,男的说我还想再生一个孩子,女的说我不想生,男的说我娶老婆就是为生孩子,你不生就侵犯我的生育权;女方说我就是不生,你偏要生,这是侵犯了我的生育权。”谭玲生动地说。

              那么法律对生育权是如何保障的呢?谭玲列举了一个三角恋的案件来说明。

              王某是男方,刘某是女方,结婚之后办了准生证。在刘某怀孕的时候,她结识并接受了另外一个追求者胡某。刘某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查明虽然夫妻双方是别人介绍认识的,但婚姻不是男女两个人单纯的问题,可能涉及到两个家族,涉及到很多社会关系,所以法院就说回去冷静一下。按照法律,驳回离婚请求之后,允许当事人6个月之后再起诉。

            “十年之前,司法实务的做法就是离婚一次一般不会马上判离,在这个案件中,女方有过错,法院考虑让两个人回去冷一冷。然而回去之后刘某就找胡某商量说怎么办,胡某出了馊主意,要女的打掉孩子来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结果刘某背着丈夫将孩子引产了,王某知道了之后非常生气,所以一纸诉状将妻子告到法庭,理由就是他的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向女方索赔精神损害5万元钱。

              据谭玲透露,这个案子到了法院有争论,法官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支持丈夫,没有特殊情况女方不能瞒着男方将孩子做掉;第二种观点,认为生育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格权,对男方女方是平等的,但是,已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妇女权益和未成年人保障法是大家认为对比较弱势的人的一种侧重保护。“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样长期的痛苦和分娩的风险是单独由女方来承受的,法律上应当倾斜性地保护女方的权益。

              最后法院在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夫妻都享有生育权,但是妻子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将生育的决定权赋予女方。但是对男方的救济放在其后,男方若以此请求离婚的,法院会同意,且会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按照女方存在过错而适当划分。

              谈离婚分割财产??父母帮儿买房离婚怎么分

            谭玲介绍,随着近年来房价上涨,房子成为年轻人结婚大难题。许多做父母的都犯愁这个问题,有的向谭玲咨询,诸如老两口帮儿子在北京看房,一套二手房60平方米,就要花三四百万元。老两口积蓄一下子就掏干了,可是又怕,如果哪一天离婚了怎么办?

              谭玲举了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汪先生和李女士,在2005年结婚,汪先生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子给儿子和儿媳妇住,房款170万元,父母出了70万元做首付,剩下100万元在儿子的工资卡上还银行按揭。

            2011年,供楼款结清,产权证在汪先生的名下。随后,李女士提出离婚,主张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分这套房子。

              这个房子在2012年3月份的市场价值已经是300万元,汪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房子是父母出了首付,名字在自己的名下,100万元的按揭都是自己工资卡上还的,所以认为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此案到法院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没有完全采纳汪先生的观点。70万元首付款是父母财产,李女士不能要求分割。但是100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李女士有份。虽然100万元是汪先生工资卡上计付的,但是是他们婚后的共同财产。后来,法院判决先扣除70万元加上产生的利息,剩下的房子再一人一半,要么一个人要房子另外一个人补差价。

            通过这个案例,谭玲感慨地说,现在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80”后的离婚案件率是比较高的。几代人倾尽所有买了一套房,可能几年甚至几个月就离婚了,几代人的所有就化为乌有,所以法律回应了社会的需求。

              嘉宾名片

              谭玲女士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省政协常委、省妇联副主席、中国女法官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官协会会长、广东省女法官协会会长等,她从事法学教学工作20余年,曾获首届广东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首届广州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