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雨:法制“组合拳”击中哪些创新痛点

23.08.2016  19:05

近日,珠海修订了2010年版的《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在既有创新基础上更进一步,从科技战略、创新体系、科研体制、科技人员、科技金融等多方面着手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使《条例》更加符合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从法制“组合拳”展现珠海的创新气派。

从创新的逻辑曲线发展规律来看,珠海在2013年(全社会研发强度达2.5%)就跨越了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发展拐点,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达到发达国家技术自给均衡水平。在新时期,珠海“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由自主创新战略向创新驱动战略的转变,实质上体现了珠海对发展动力转换的决心。

将科技创新摆在核心位置、发挥创新的“引领”作用,这就要求珠海要更大规模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更大规模地引入创新资源,更大勇气地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桎梏。因此,建立开放式创新体系、保持自主创新活力就成为创新驱动的重中之重。

珠海的亮点是以协同创新打造开放式创新体系。《条例》新增多项内容全面阐述了珠海对协同创新的新认识。在2010版条例中协同创新被界定在产学研联盟、产学研基地、产学研项目三个具体政策环节,而新条例中则“鼓励高等学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实验室”,引导高端创新资源向珠海集聚,还在产学研合作主体中增加了“金融机构”。同时,《条例》要求“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予以扶持”,勾画出由公共创新平台、多元化创新创业载体、新兴研发机构所构成的珠海风格的“新型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珠海在成果转化机制方面的改革更显魄力和决心。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难、成果转化难是全省乃至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与难点。《条例》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作出多项突破性规定,赋予珠海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处置权,赋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权。这打通了知识创新到技术创新的通道,为高校、科研机构进入广阔的市场打开了创新之门。

另一方面,珠海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突破机构调整、机构改革的旧套路,将体制改革的红利下沉到科研人员,允许“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80%”,远高于国家规定水平,对科研人员形成巨大激励,必将激发珠海创新人才、创新机构潜藏的巨大活力。

珠海还勇于打破人才机制的禁锢,释放科技创新活力。科技人才从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流动的机制是科技人才政策中长期难以突破的难点。《条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鼓励科技人员在本市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流动”,极大释放了珠海潜在的创新人才资源。同时,规定还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珠海留岗创业,可以根据创业情况保留其人事关系以及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定年限,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为创新人才提供了有效的“工作保障”,降低了其“失业风险”,大大增强了创新人才的“勇气”。

当然,《条例》作为宏观的法规在各项政策方面仍不够具体,未来仍需根据《条例》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性工作方案,将创新理念浸入到珠海创新的方方面面。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现代化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