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核对有异议 居民可申请复核

28.08.2018  11:42

大洋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工作,解决有关价格争议,《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出台。据悉,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对核对机构出具的有关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申请低保须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据了解,早在2016年,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基本情况,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市民申领任何社会救助,包括低保、低收、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都要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再行向相关部门申请。

根据上述办法,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则包括房地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古董、艺术品、其他有价值的实物类财产;以及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债权、网络金融产品等。而支出则包括银行转账、消费等支出情况;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出入境情况;以及委托部门需要的其他支出情况。

如果对核对结果有不同意见,市民该怎么办?市民政局与市发改委共同研究,草拟了《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对核对机构出具的有关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适用本办法。

12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复核

按照意见稿规定,在复核的过程中,市民政局、市发改革共同负责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下称“市核对中心”)负责采取部门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遴选)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专业)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工作。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下称“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助市核对中心,依法对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出现异议时开展复核工作。据悉,实物类财产主要包括:房地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古董、艺术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实物类财产。

意见稿表示,社会救助申请人对于实物类财产的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经审核确认后,向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价格复核协助。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复核,并出具《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结论书》。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复核工作时限的,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委托的核对机构。

据介绍,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何提意见/建议

截止时间:9月5日

邮递地址:越秀区西湖路99号4楼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传真:020-83700304

注:提交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信时记者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