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12万申报的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14.03.2017  20: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算。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