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社会组织财政票据领用事宜的通知

14.08.2015  04:01

粤民函〔2015〕1162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审批的社会组织申领财政票据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综〔2013〕5号),现就我省社会组织领购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8月1日起,正常经费不经省级财政补助的社会组织,其申领财政票据的相关工作,由机构注册地址所在的地市级或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的财政票据申领手续,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申领财政票据时不需要再到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办理审核、审批等手续。

  二、请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省级审批的社会组织属地申领财政票据相关手续的衔接工作。正常经费由省级财政补助的社会组织,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其申领财政票据相关工作继续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三、社会组织申领《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加盖登记管理机关章程核准章、含有明确会费标准的章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章程核准章、明确带有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条款的章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社会组织所领用的财政票据,需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对于没有按时核销或违反使用财政票据使用规定的社会组织,除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外,相关名单及情况将由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反馈。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