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财物遭盗窃 两男子气愤打伤小偷获缓刑

04.07.2014  11:01

东莞时间网讯 在一些市民的传统观念中,小偷犹如过街老鼠理应人人喊打,却不知道打伤小偷也是犯法行为。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两名男子因一时气愤打伤小偷犯下故意伤害罪,在赔偿小偷获得其原谅后被判缓刑。

工地盗窃 建筑工人怒打小偷

广西青年小范和老乡老范均在大岭山一民宅建筑工地工作。2013年10月23日11时许,男子李某来到该工地二楼。老范和小范听到异常动静后赶来,见李某形迹可疑,认为其在盗窃工地财物,非常气愤,遂分别持木棍殴打李某的手脚部位。在此过程中,李某没有反抗。

后李某逃离现场,不久倒在大岭山体育公园里。随后,巡逻的民警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

据调查,老范和小范均称案发时李某是在偷盗工地的财物,且多名现场目击证人证实,并在李某身边发现了一些被拆卸下来的螺丝及相关工具等可疑物品。而公安机关也证实李某曾于2013年8月在大岭山镇一工地盗窃电线被抓获。

赔偿悔罪 打人者被判缓刑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老范、小范与李某达成和解,对李某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其谅解。

法院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李某被怀疑为小偷属于正常人理解范围,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老范和小范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老范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小范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本案事出有因,老范和小范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回归社会服刑不再具有危险性,法院依法对两人均适用缓刑。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老范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小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市民发现小偷应当及时报警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李年富法官称,小偷的盗窃行为固然触犯法律,但其人身安全权利也依法受到保障。如果市民发现有偷窃行为发生,应当及时报警,让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切莫逞一时气愤动用“私刑”。否则,一旦打伤了对方,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