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能尽到责任 ​白云区法院审理两宗撤销监护权案

02.06.2017  14:27

大洋网讯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守护孩子成长是父母的责任,然而,有的父母并不称职。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两宗撤销监护权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1

父亲长期猥亵女儿

被撤销监护权

据法院介绍,数年前,阿威和阿英相识,之后同居,生育了女儿阿玲。阿玲4个月大时,父母将其送回老家,给奶奶照顾,阿玲7岁时,奶奶去世,父母又将她接回广州。阿威带着阿玲在新市读书,阿英则在夏茅上班,平时住单位,星期天才回家一次。

阿玲13岁起,阿威开始在他开设的粮油店等地,对阿玲实施猥亵。妈妈阿英则称对此毫不知情。2015年8月3日,阿威因生活琐事再次殴打阿玲,热心群众报警,阿玲才鼓起勇气称遭到父亲的猥亵。阿威此后被抓,于2016年3月14日被白云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案发后,白云区社工赶往救助站对阿玲施以援手。阿玲的妈妈来到救助站,母女俩争吵起来。阿玲对家庭彻底失望,宁愿待在救助站也不愿回家。好在工作人员联系其叔叔,由公益律师主持,签署了一份文件,由叔叔暂时照顾阿玲。

共青团广州市白云区委员会此后向法院申请撤销阿威的监护权。近日,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威作为父亲,未能保护好女儿,长期对女儿实施性侵害,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判决撤销其监护权。

案例2

生母不管女儿

祖辈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数年前,阿玉与男子阿俊相识,2009年底生育一女莹莹,但一直未办结婚登记。莹莹6个月大时,阿玉丢下莹莹离开了。通过多方沟通,阿玉才肯回来,后双方约定莹莹归阿俊抚养。在莹莹7岁时,爸爸阿俊猝死,爷爷奶奶担负起养育莹莹的责任。

近日,莹莹的爷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阿玉的监护权,并变更其为监护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审核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阿玉作为莹莹的生母,长期外出打工,直至下落不明,未能保护照顾好女儿,未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对于莹莹爷爷主张的变更其为莹莹的监护人的意见,法院在本案中不对此做处理。原因在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中,对担任莹莹的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先由莹莹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方由法院裁决。

据了解,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法院可以撤销监护权,并直接指定监护人。

谁可以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7类情形可撤销监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达6个月以上,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