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率先推行败诉案件风险预警制度和败诉案件一案一报告制度

29.03.2017  02:11

自2012年起,中山市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及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统称为行政应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案件所涉行政纠纷的复杂程度也不断加深,其中相当数量案件涉及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此类纠纷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新形势下,中山市法制局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同时,以行政应诉为契机,着力化解行政纠纷,防范行政纠纷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积极探索实行败诉案件风险预警制度。同时,通过行政应诉及时查找、发现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对策,从而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对败诉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告。

一、行政败诉案件风险预警制度

所谓行政败诉案件风险预警制度,是指市法制局在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研究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行政复议听证或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情况,对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研判,对经过多方论证后认为涉案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不合法之处的,有可能败诉的,市法制局将立即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指出涉案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分析败诉之后市政府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后续面临的行政赔偿责任,以及败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各种不利后果。最后,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一是建议相关单位主动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二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调解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听取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平息纠纷;三是对案件败诉后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制定预案,防范社会稳定风险。市政府对市法制局提出的败诉案件风险预警报告高度重视,由主要市领导亲自作批示,指示相关部门及镇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纠纷,及早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矛盾激化。通过败诉案件风险预警,自2012年以来,妥善解决了一批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案件。在2015年修订的《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中府〔2015〕113号)中,首次明文提出败诉案件风险预警的做法,《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在诉讼或复议期间,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如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及时提请相关机关行政首长作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今年,市法制局将根据行政应诉工作新形势以及败诉案件风险预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该制度。

二、败诉案件一案一报告和备案制度

2015年修订的《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中府〔2015〕113号)第十六条规定:“市属部门或镇区作为应诉责任单位办理的市政府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结案报告连同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报送市政府。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二)人民法院审理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主要过程;(三)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四)败诉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建议;(五)对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及建议;(六)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市属部门或镇区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应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结案报告连同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此项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属部门或镇区作为应诉责任单位办理的市政府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出现败诉情况的,应向市政府报告。二是市属部门或镇区对本单位的败诉案件,应报市法制局备案。此项制度的确立,使行政应诉工作从单纯的应诉,转变为以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工作。通过深入分析败诉原因及存在问题,指出行政执法中的不足,促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从行政机关被动接受司法监督到行政机关主动依法行政的转变。

(中山市法制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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