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快手账号作为技术出资,擅自取回账号自营被判赔偿

15.06.2022  09:30

大洋网讯 以快手账号折价技术出资,与他人合作设立公司,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发生纠纷,擅自将快手账号取回自营,被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2020年4月,王某晶与王某签订《股东补充协议》,王某晶现金出资,王某以快手账号作为个人技术出资,双方共同设立某公司。后双方因公司经营不善发生纠纷,王某于2020年6月取回快手账号。

某公司认为,《股东补充协议》中明确王某以技术出资,在合作期间,快手账号归公司使用,双方明确约定了快手账号的价值。

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解除账号绑定,自行使用快手账号,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显而易见是侵害了公司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某公司返还快手账号并赔偿损失60万元。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短视频账号产生一定经济价值  

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欧阳福生法官表示,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的账号,如果经过使用,产生一定经济价值,就具备了财产权属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可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其影响力、在行业内知名度、网络活跃度对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也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其价值。

此外,短视频账号可以通过修改绑定方式,转移账号控制人或持有人。因此,短视频账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股东出资须具有 “可估价”“可转让”的特点,可作为股东出资的标的物。

股东间经协商同意一方将短视频账号折价作为出资,短视频账号即转化为公司财产,不再属于出资股东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短视频账号成为公司资产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取回,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擅自取回作价出资的短视频账号,属于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应向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侵权损害“填平”原则,应当先以公司受到的损失为标准进行计算。在实际损失不能确定情况下,参照账号所有者取回账号期间的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如果获利亦不能确定,则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提醒,法律对有形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提供平等保护,股东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应认识到公司财产不等于个人财产,在个人财产经出资程序转化为公司财产后,股东个人不能擅自取回。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欧阳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