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撞死超限检测员 悔称以前鸣下笛就放行

27.08.2014  07:10

  个体运输户吴某开着装满沥青的货车经过驻马店确山县一超限检测站时,工作人员韩某挥手示意他进站检测。吴某称,他先踩了一脚刹车,看韩某没有让开,就把刹车踩死,但车已经刹不住了。

  韩某被货车撞倒,不治身亡。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涉嫌故意杀人,而吴某辩称其行为是交通肇事。法院终审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事件

   货车司机撞死

   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

  2012年11月15日,吴某加入了一个拉沥青的车队,从确山县确泌公路边的沥青料场拉沥青,送往遂平、上蔡等地修公路。

  同年11月28日下午5时许,他开着装满沥青的一辆货车,经过确山县三里河乡秀山超限检测站时,工作人员韩某在路中间挥手示意他进站检测。

  这时,正在检测站办公室开会的工作人员刘某听见外边有人喊“出事了”。他出去发现,一辆蓝色货车旁边围满了人,韩某躺在地上,脸色发白,当时还能说话。当晚9时许,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未有效采取制动措施,致使车辆将韩某撞倒,车辆右前轮碾轧过韩某的身体。

  经鉴定,韩某系被车辆碾轧致右侧髂总动脉、髂外动脉破裂,造成失血过量而死亡。

   辩解

   被告认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交通肇事。

  据与韩某一起执勤的同事回忆,他们向吴某示意时,吴某的车还没有到检测站入口,大概有100米远,韩某是在“防撞桶”东边四五米的路上打的手势。

  吴某称,他看见韩某离车约50米远时开始刹车,头一脚踩刹车(韩某)没有反应,他第二脚就把刹车踩死,但车已经刹不住了。

  沥青拌合站装货后的过磅单据证实,当时吴某驾驶的车辆载重38.9吨。吴某承认车超重,“我的车因为超重,惯性大,刹不住车,车就从工作人员身上过去了。

   说法

   以前都没检查 鸣鸣笛就过去了

  在吴某看来,他之所以没有提前刹车减速,和以往从超限检测站经过时的“惯例”有关。

  吴某称,从他开始拉沥青时,车老板就跟他说,只要跟着车队一起去拉沥青,车从超限检测站过时就可以不用进站检查,所以他在此从没有被查过。平时工作人员站在检测站入口处伸手拦拦,司机鸣鸣笛,车不停就走了,工作人员看拉的是沥青也就不管了。

  车老板蔡某也证实,有时他们用手指指前挡风玻璃处拉沥青的牌子,工作人员等他们走近看清是拉沥青的车,就不再管了。

  “我头一脚踩刹车时,按照以前的情况,工作人员看见是拉沥青的车应该就转身让开了,但是这次没有。”吴某说,这时他就把刹车踩死了,但还是没能阻止不幸发生。

   释疑

   为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认为,从吴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分析,吴某主观上认为被害人看到拉沥青的车会放行,客观上在被害人示意其进站检测时先采取了制动措施,松开制动踏板后,紧接着又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并持续至与被害人接触,并未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故吴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为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查,本案虽然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危害结果发生前吴某也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并不是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是基于其多次从该超限检测站通行,自信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对其车辆不会拦截,而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所致,故其上诉称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的理由不能成立。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