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老板为超限不被查 行贿4名交警11.4万元

30.08.2015  01:55

大货车老板梁某长期在永川区境内拉货,为了超限不被查处,梁某向4名交通执法人员上贡行贿。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梁某因涉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每月上贡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梁某为了自己管理的货车超限、改型等违法违章行为不被查处或少查处,遂向永川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原大队长王某、原副大队长唐某、执法队员何某给予11万元,向四大队原副大队长康某给予4000元,共计11.4万元。

据悉,2012年6月的一天,梁某与王某、唐某、何某在永川区水景公园的石壶居茶楼会面,请托3人对其经营的车辆多加关照,承诺每月给予3人6000元,3人均表示同意。2012年12月,梁某在永川区老高速路口的一家餐馆,请托康某关照自己的货车,为此给予康某4000元。

车老板称是单位行贿罪

2014年6月17日,梁某在四川省泸县玄滩镇被永川区检察院侦查人员抓获,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为了大货车超限不被查,向多名交通执法人员上贡行贿的犯罪事实。

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现金11.4万元,已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梁某提起上诉称,他是为大货车所在的车队利益而实施行贿行为,应构成单位行贿罪。

市五中院审理查明,梁某行贿目的是为自己所管理的多辆货车违法违章行为不被查处或少被查处,这些货车车主证实,梁某每月底对运费进行分配时,要从中扣取用于行贿的款项。

法院认为,梁某行贿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利益归属于梁某个人而非单位。二审法院驳回了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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