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个人信息要坐牢

06.11.2014  12:58

  案例:肖某原系兴宁一间通讯公司的营销中心社区经理,从2010年开始,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客户申请电话入户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之机,在身份证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手中多名客户的身份证信息提供给朋友。后被兴宁法院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解读:也许我们都遇到过深夜凌晨酣睡之时,突然手机响一声即停的窝火事。白天工作之时,手机不断接收到垃圾信息、这样那样的推销电话,能够准确报出你的名字。公民个人信息变成了不法分子手中牟利的工具。而在2009年以前,对于这类为牟利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者没有相关的刑法对其进行惩处。

  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由于担心个人信息的泄露,不少人依旧不敢贸然尝试网上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缺少了值得信赖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政府公信力得不到有效保障,电子政务的建设也必然受到影响。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我国在经济信息化时代与世界发展保持同步的必然要求。刑法修正案中对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界定,使掌握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部门对个人信息加强监管,以及公民自己加强对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