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获刑十年未坐一天牢?媒体析余权作祟

07.07.2014  02:46

刘军/图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阳朔县原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除了南宁和广州两地,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7月6日《南国早报》)

  追问

  谁帮购买了飞机票

  这位贪官的判决书上,有一条是让其将受贿的钱款上交。而遗憾的是至今还有17万元没有上交。当事人对这件事情倒是回答得很爽快。他说,自己没有上交这17万是有原因的。因为自己生病了,需要治疗,上交了就没办法看病了。这几次外出看病的飞机票都是朋友给购买的。

  我们都知道一个残酷的现实。对于官员而言,在位的时候,会一批批的朋友围着你。而当手中一旦没有了权力,就会人走茶凉,昔日的朋友也就不再是朋友了。尤其在出了事情,判了刑的官员身上,更为明显。这是因为谁也不想留下与贪官同流合污的坏名声。对于这位贪官来说,如果他目前的境地是众叛亲离,倒是正常的。而实际上不然,他的“朋友”依然很多,就连外出的时候,还有人提供飞机票。既然这位昔日的官员说连看病家里都没有钱了,这就说明其外出治疗的费用兴许也是别人出的。我们试想,有人给他购买飞机票,是不是也会有人安排他的衣食住行呢?是不是也会有人给他报销医疗费用呢?

  我们现在想知道的是,这位昔日官员的这些两肋插刀的“好朋友”都是谁?石某担任国土局长六七年,在这个岗位上受贿了,这受贿后会做什么事情呢?我想,既然是一个国土局长,自然受贿的原因会和土地有联系。要么是贱卖国有土地,要么就是违规审批建筑用地,兴许一座座违规占用粮田而起的小区就是受贿后的产物。

  一个落马的官员,一个服刑的官员,按说早就应该是“孤家寡人”了,为什么依然会有“朋友”这么照顾他?还细心到把飞机票都给其买好?这个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到这个时候还有“朋友”如此大方,确实难得。但是,这也给了我们怀疑的空间:为啥受贿的官员10年徒刑没有坐一天牢?为什么还有人如此照顾他?为什么监外执行的他敢于外出的时候不请假?如此照顾他的“朋友”是官员还是商人?

  这一切都只能用一个办法来回答:此案需要重新审理,看看这位昔日的贪官是不是“太够意思”了,是不是包庇了谁?

  郭元鹏

  剖析

  余权作祟有此怪事

  被判处有期徒刑,却不用坐牢的,类似于石某的“贪官”并非是孤例。而这些贪官之所以能够如此瞒天过海,是因为他们能够取得暂予监外执行的便利。而这些贪官之所以能够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获得制度的便利,说到底还是余权惹的祸。

  具体而言,一者,贪官未落马之前,掌握着常人难以企及的关系网,而贪官落马并不代表着这张关系网已经彻底分崩离析了。因为有这些关系网的存在,因为余权的存在,一些人主动愿意帮助这些落马的贪官,而这些贪官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时候要比一般人容易得多。

  二者,我们所不愿意接受的一个现实是贪官并非一个人在战斗,一个贪官落马通常会拔出萝卜带出泥。然而也有特殊情况,那就是腐败窝案并没有除恶务尽,一些贪官的利益共同体依旧逍遥法外。而贪官只有招供就能“洗净萝卜上的泥”,由此贪官的供词也能成为一种“余权”。一些部门虽然被动,但也自然愿意为余权买单,息事宁人。

  当然归根到底,无论权力如何运作,最终执行的还是司法机关人员。由此,在贪官如此逍遥的背后,总是有一些司法人员在执行环节充当“内鬼”。每一起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背后,都存在执行环节公职人员腐败、渎职问题。

  为了防止贪官钻暂予监外执行的空子,除了对贪腐问题一查到底之外,也必须对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司法人员进行惩处,从而让行为人产生痛感,从而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从长期来看,应尽早出台相关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或结合司法实践明确或重新设计,将制度的漏洞堵上。这是相关立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民众的期待所在。

  钱兆成

  建议

  严惩违规是当务之急

  罪犯若身患重病就可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法律的人性化,落马的官员和普通罪犯一样,当然享有同等的权利。可是,石某拿巨额赃款治病,在其余多地城市自由进出,这样宽松、潇洒的监外执行已大大越过了制度的框架:监外执行执行了点啥?换了普通人,能有这样的礼遇吗?特权无处不在,做官的连服刑都跟普通人不一样。

  地方公安局称石某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但是,违反规定的何止石某?自由的空间缘于宽松的监管。如果不是当地执法部门对石某的监外执行疏于监管,哪有石某的任意驰骋?允许罪犯治病是人道主义,但是用赃款买单闻所未闻。这让人不得不怀疑石某的监外执行,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有无借特权出位,这里面,有无保护伞?

  不仅监外执行自由自在,而且东窗事发后的处理也令人侧目:教育谈话、训诫、警告等,听上去声色俱厉,细分析却是光打雷不下雨,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惩戒,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这算哪门子惩处,能够警戒违规,震慑他人吗?

  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究竟是哪些人?无权无钱的当事人办得到吗?个体违规当然应该追究与严惩,然而,相关的监管制度漏洞才是根本,中间充斥的权钱交易、玩忽职守等腐败乱象才让民众真正焦虑。因此,完善监外执行的管理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和惩处标准,严惩违规人员,实乃当务之急!

  冯海燕

  需要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对石某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一是,他从拘留、逮捕、起诉到判刑,竟然一天也没有进过牢房。先是被桂林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后是被七星区法院取保候审,判刑后被七星区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二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石某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帖子称,石某和情妇生子,过着住豪宅、开高档车、乘飞机、四处游玩的悠闲生活。而且石某至今未退出17万元赃款。

  石某的特殊待遇让人怀疑背后是否存在司法腐败。虽然没有证据,但确实容易让人作此猜测。或许这位昔日的国土局长,不是靠关系,就是靠花钱,找到了得力人物打招呼,才让一系列相关单位对其监管都是一路绿灯,不仅不要坐牢,而且不要退赃,还活得逍遥自在。

  为了还司法一个清白,也为了打消公众的质疑,更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请有关方面公布全部信息,为人民监督政府创造条件。具体有两方面:

  一是,请检察院和七星区法院公布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全部根据和材料,包括其患心脏病和膀胱癌的诊断书。这个要求既符合中央政法委的规定,也符合最高院关于“五个一律”的规定。“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包括罪犯原犯罪主要事实及刑期、提请减刑、假释的理由依据、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依据等”。只有公布这些材料,公众才能判断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请负责对石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管工作的阳朔县公安局公布石某擅自外出的调查情况。现在,公安局说明,石某曾两次向阳朔镇派出所请假前往南宁、广州两地寻医就诊;网帖中所反映石某离开桂林去往柳州、河池、成都等地点,石某均没有向阳朔镇派出所请假报告;有没有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对于多次、反复违规,擅自外出,依照规定应该怎么办?

  还应看到,我们提出的上述要求还是属于当事的司法机关自查自纠的范畴,这显然不足以查出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建议更高层的司法机关启动调查,给公众一个交代。

  殷国安

  ■三言两语

  ●“逍遥法外”有两种:一是犯法未被追究责任;二是处罚没有真正执行——后者也要严防!

  ——盛大林

  ●“保外就医”我觉得就是最大的问题!

  ——邢世鸣

  ●坐牢岂能也有双轨制?

  ——段飞

  ●侮辱着一个国家法律的尊严,对那些遵纪守法的老百姓简直是一种耻辱!

  ——齐军

  ●不得不让民众怀疑——那么多被判刑的贪官亦如此逍遥法外?

  ——葛家壮

  ●当官的就是不一样。——董玉峰

  ●难怪官员们都热衷犯罪,法律对他们来说算什么!

  ——东方青

  ●背后肯定有新的权钱交易,应该严查。

  ——杨功元

  ●这刑服得太舒服!

  ——安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