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罪量刑标准不能只看金额

13.11.2015  11:26
原标题:贪贿罪量刑标准不能只看金额

  日前在上海举行的第六届博和法律论坛上,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建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起草一份关于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数额的规定,今后判10年以上的相关犯罪数额或将达到200万元以上。(澎湃新闻网11月11日)

  关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数额,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此前《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刑可达死刑。《刑法》制订于1979年,彼时,贪污10万元几乎就是一个天文数字,10年的起刑点并无不妥,但在30多年后的今天,贪污数额动辄上亿的现实下,就带来一个很大的问题,即无论是贪污十万还是1个亿,最终的量刑可能并无差别。

  如此大的量刑空间,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事实上也变相鼓励了腐败分子多拿多贪。也因此,近年来要求提高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呼声不断,从业内人士透露的情况看,这也或将成为现实。但若仅从金额的角度来修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依然会留下诸多遗憾和争议。贪污200万与贪污1个亿的量刑,同样会存在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贪污200万以下的人,似乎成了受益者,这与“反腐零容忍”显然也有出入。

  犯罪金额并不是衡量罪刑轻重的唯一标准,还应与犯罪资金的来源以及所产生的损害性相联系。同样涉案金额的贪腐案,在不同的条件和环境下,其所产生的社会破坏力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比如在食品、药品、交通和城建等部门担任要职的官员,一旦发生贪污受贿和权钱交易的行为,就有可能导致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公共领域,危害公共安全,其对社会的破坏力就要大得多。再比如相比于发达地区,一些贫困地区官员的贪腐可能并不惊人,但却是以透支民生甚至一个地方的发展为沉重代价的。对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不要光看涉案金额,更要多多考量贪腐所形成的“次生灾害”。

  当然,《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已有回应,即把原来的定罪量刑的标准,由具体的数额改为抽象数额加情节。但这样的规定仍然显得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也正如有律师所质疑的,“似乎看上去让法官掌握了更大的裁决权”,容易给司法腐败留下空间。基于此,建议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尽可能地统一量刑尺度,减少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