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6.03.2016  18:4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优质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12〕67号)、《东莞市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15〕45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6〕10号)及《东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学位是指政府为提高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用以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位。政府购买的学位包括小学学位和初中学位。

政府购买学位的入读对象是通过积分制入学申请程序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具体录取办法按照《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购买学位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和开展。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把购买学位工作纳入当地 经济 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并制定年度的实施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努力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四条  市、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购买学位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购买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年度购买学位规划,指导和督促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做好购买学位工作,协调市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购买学位经费;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镇(街、园区)购买学位工作组织实施,制定镇街年度购买学位实施方案,包括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甄选、购买学位的数量及分布、购买学位入读对象的录取和入学安排等工作,按时将购买学位的入读情况报市教育局和镇街财政部门,协调镇街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购买学位经费。

市、镇(街、园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的预算、拨付和使用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将购买学位市级财政须承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经费,并加强监督检查;镇街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镇街承担部分经费,并将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学校,同时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负责按要求做好购买学位注册入读学生信息的统计工作,并上报给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条  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必须是我市标准化或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具体甄选办法由各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制定。

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购买学位的规划要求,向社会公布本镇街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名单以及购买数量。

第六条  学位定价标准和所需经费分担办法

(一)学位定价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0元(含义务教育财政补助),初中每生每年6000元(含义务教育财政补助)。

(二)经费分担办法: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由市、镇财政共同分担,购买小学学位所需经费按市、镇5:5比例共同分担,购买初中学位所需经费按市、镇9:1比例分担。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由市、镇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  购买学位的入读办法

(一)被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入读购买学位的随迁子女免交相应民办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外)。

(二)如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高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其不足部分由镇街财政自行承担;如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其购买学位所需经费按该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标准下拨。

(三)取得购买学位入读资格的随迁子女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或转学到镇(街、园区)内其他民办学校入读的,可由其家长本人自行联系学校。如该民办学校的学杂费低于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免交该校学杂费。如该民办学校的学杂费高于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家长自行承担(缴交)。选择或转学到镇(街、园区)外民办学校入读的,视为主动放弃入读购买学位权利。

第八条  经费拨付

(一)录入学生信息。符合购买学位入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每学期到指定学校注册入学时,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学校核对学生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管理系统”(简称“购买学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通过购买学位管理系统,初审学生信息。初审无误后,教育主管部门将本学期符合购买学位入读资格的学生名单在镇(街、园区)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购买学位管理系统,将有关信息分别上传市教育局和镇(街)财政分局。

(三)经费下拨。市教育局对学生信息进行复审后,通过购买学位管理系统将名单上传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教育局提供的学生信息后,根据购买学位定价标准及经费分担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各镇(街)财政分局。各镇(街)财政分局收到市财政局下拨的经费后,将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政府购买学位经费在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全额拨付给相应民办学校。

第九条  市、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学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对购买学位的数量和学生实际入读人数、购买学位经费的发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各镇街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必须按时、如实上报入读购买学位的随迁子女的相关信息,对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弄虚作假套取、诈骗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缴违法所得外,还视情况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XX月XX日。期满后再根据全市具体实施情况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