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②|市民购买家具材质货不对板获“退一赔三”

15.03.2021  17:04

想买实木家具却买到了中纤板,与商家协商退货不成,徐女士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诉求三倍赔偿。

样品不退换的约定能否成为商家拒绝退赔的原因?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说法,教你举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购置家具货不对板退货被拒

因为家庭装修,徐女士于2018年12月7日在品某公司选购了一批家具,共计58988元。徐女士想添置的是实木家具,购买前曾就家具材质多次向品某公司确认,均被告知为实木家具。不料,2019年5月20日,徐女士发现这批家具中有一部分不是实木家具,包括两个书柜、一个酒柜、一张床、一个床头柜和一个三门衣柜。这批家具涉及的金额为32290元。

徐女士向商家提出质疑,刚开始商家还是说这是实木的,后来又说家具边框为实木,其余为中纤板。于是徐女士要求退货,但被拒绝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女士以品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就涉及的金额退一赔三。

法院判品某公司“退一赔三

徐女士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其中徐女士提到:“我当时还拿了你店里定制的多层实木板问过你,得到肯定我才买,你不能把我的信任放在地上踩吧。”而被告则回应,“……关于材质的传达是我错了,再次和您说声对不起……”

对此,品某公司辩称,双方在销售单中约定样品不退换,徐女士是接受了该条款的,而且徐女士多次到店看过实物,己方也不曾向徐女士承诺过其购买的所有家具均是实木家具,己方不存在欺诈。

一审法院采信了徐女士的举证,认为在徐女士明确需要购买实木家具的情况下,品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案涉家具材质包括中纤板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全面告知徐女士,可以认定品某公司在徐女士购买案涉家具时,具有故意隐瞒其所售商品的真实材料信息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故判决徐女士向品某公司返还案涉家具,品某公司“退一赔三”,向徐女士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96870元。

品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不存在欺诈行为,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品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商家故意不作为也构成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

法官提醒消费者:国家标准《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严格规范了实木类家具、人造板家具、板木家具等定义。但是,实木家具的概念在家具行业中比较模糊,有一些商家在宣传时使用“纯实木家具”“环保实木家具”等不规范的提法,大打“实木”牌,导致消费者所购买的此“实木”非彼“实木”。为此,消费者在选购木家具时应留意其中的文字游戏,在购买时详细了解并书面约定家具的具体材质。

文字:尹金钟 通讯员:袁小燕

编辑:李世英